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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503执527号之二

贺淑萍、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6-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贺淑萍;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3执5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贺淑萍,女,195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相三路39号楼1单元1楼。

法定代表人:王天顺,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贺淑萍与被执行人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503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400330元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有价证券、土地、房产、车辆等。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振平二〇二一月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