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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民初8521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罗菊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罗菊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民初8521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城社区鸿福路**海德广场**酒店首层****、负****、2栋办公2201、2202号。

负责人:于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聪,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媛媛,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罗菊仙,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告罗菊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判令: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本金677990.80元,并支付至贷款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均按《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的约定计算,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暂计至2019年2月13日,利息(含罚息)4160.71元,复利为22.89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500元;以上1.2项暂计至2019年2月13日合计682674.40元;

三、确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东莞市××城区××丹桂院××楼××号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他项权证号:粤(2017)东莞不动产证明第**]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第1、2项请求内优先受偿;

四、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二项关于律师费的请求。被告没有答辩。本院

经审理查明:

一、贷款金额:704000元;

二、贷款发放情况:在2017年5月26日发放了金额为704000元的贷款,到期日为2037年5月26日;

三、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标准: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调整方式为按年调整,每年调整日为贷款发放月年度对应月份的结息日,对逾期贷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还款方式:等额还款;

五、违约责任:被告拖欠本金或利息、费用,原告有权宣布债务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偿还部分或全部已发放授信本息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

六、抵押情况:抵押物为被告名下位于东莞市××城区××丹桂院××楼××号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粤房房地权证莞字第**押记;

七、违约情况: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八、尚欠金额:截至2019年5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677990.80元、利息(含罚息)19163.24元、复利406.7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罗菊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677990.8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5月10日,利息(含罚息)19163.24元、复利406.70元;后续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按年调整,后续罚息及复利分别以尚欠本金及未付利息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均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对被告罗菊仙名下位于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三路80号丹桂院6座22楼2号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粤房房地权证莞字第**,该抵押物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判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626.74元、保全费3933.37元(原告已预交),合计14560.11元,由被告罗菊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琼

审 判 员  邱桂珍

人民陪审员  刘楹茵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银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