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1881号
原告:广东云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大泥村进港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1MLA5B。
法定代表人:蔡希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萍,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飞腾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兴华路**福兴达物流园**B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4356501Y。
法定代表人:刘建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云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飞腾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飞腾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价值1,800,000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等额的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深圳市飞腾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健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