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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82刑初240号

章太秋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章太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1182刑初24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太秋,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黄梅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黄梅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9]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太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太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章太秋驾驶鄂J×××**小型普通客车由武穴市龙坪镇往黄梅县蔡山镇行驶。当行至龙坪镇朱河村雷垸西路路口处,章太秋遇对向周某1驾驶新日牌三轮电动车,因避让不及,章太秋驾驶的车辆与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1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章太秋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周某1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1系生前颅脑严重损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章太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调查处置时积极配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太秋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章太秋7个月至9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害人照片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等书证;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章太秋接受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及其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章太秋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章太秋于2018年7月30日主动到武穴市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8年8月2日,被告人章太秋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且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太秋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章太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章太秋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且获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章太秋有悔罪表现,社会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可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章太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程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