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4479号
申请人:李香玲,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
申请人:长沙爱之心老年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何家垅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559506029C。
法定代表人:干罗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香玲与被申请人长沙爱之心老年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香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爱之心老年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莫子豪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中路一段160号复地崑玉府7栋1303房(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开福字第**)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莫子豪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中路一段160号复地崑玉府7栋1303房(产权证号为长房房权证开福字第**)二、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爱之心老年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本案保全申请费4479元,已由申请人李香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方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杨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