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3228号罪犯王文,男,汉族,1985年9月23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3)淮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皖刑终字第00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王文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王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五次。另查明,该犯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狱内月均消费较高,超过规定标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励审批表、罪犯大帐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有财产刑未能履行,其在服刑中消费较高,有一定执行能力,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38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