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2民初2173号
原告:陈翠兰,女,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赵行光,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赵功钦,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陈翠兰与赵行光、赵功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陈翠兰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翠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陈翠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3.5元,减半收取计1031.75元,由陈翠兰负担。
审判员 郑晨亮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仕军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