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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22民初2173号

陈翠兰与赵行光、赵功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1-22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行光;赵功钦;陈翠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2民初2173号

原告:陈翠兰,女,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赵行光,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赵功钦,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陈翠兰与赵行光、赵功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陈翠兰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翠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陈翠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3.5元,减半收取计1031.75元,由陈翠兰负担。

审判员  郑晨亮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仕军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