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刑终64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锋,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因本案于2018年5月3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姚亮,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因本案于2018年*月3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胡建全,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因本案于2018年6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胡可旺(自报名),男,199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信宜市***********。因本案于2018年5月3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锐金,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4*。因本案于2018年5月3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清枫,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因本案于2018年5月3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林生,男,199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2*。因本案于2018年5月3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锋、姚亮、胡建全、胡可旺、杨锐金、张清枫、张林生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8)粤0605刑初3612号刑事判决,判决:
一、被告人陈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姚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胡建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胡可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被告人杨锐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被告人张清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七、被告人张林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八、从被告人胡可旺处起获的赌资人民币7000元、从被告人姚亮处起获的赌资3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赌具椅子六张、桌布一块、扑克一副、计数本一本以及对讲机一台,予以没收并销毁。原审被告人陈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锋撤回上诉。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刑初36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大宇
审 判 员 李寿桥
审 判 员 李莎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朋飞
书 记 员 李于蓝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