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5民初8499号
原告:陈亚平,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北路二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2546XY。
法定代表人:刘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平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亚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亚平负担。
审 判 员 王昭锦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 玺
书 记 员 钱俊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