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05民初2454号
原告:王国林。原告诉讼
委托代理人:许凤武,系辽宁省沈阳市风正法律研究中心律师。
被告:沈阳中海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智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兆成,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国林诉被告沈阳中海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王国林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王国林负担。
审 判 长 历 贺
审 判 员 佟 铃
人民陪审员 王红娜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