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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8民初2821号

王华豪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华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8民初2821号

原告:王华豪,男,汉族,1978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涛,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永桂,任总经理营业场所:南阳市宛城区天山路万正商务大厦第四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国,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华豪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王华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689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9日10时许,王华豪驾驶豫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沪霍312国道由东向西行至沪霍312国道镇平县侯集路口东300米附近处时,与同向行驶的丁红亭驾驶的豫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王华豪负全部责任。豫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原被告为赔偿一事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豫R×××**号事故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辆商业险,在该机动车辆商业险保险单中明确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提交南阳仲裁委员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华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书堂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唐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