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民申65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春香,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小北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小北关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凤金,村主任。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小北关村经济合作社,住,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小北关村/div>
法定代表人:杨玉旺,社长。再审申请人卢春香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小北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北关村委会)、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小北关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小北关村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1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卢春香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关于“卢春香于2017年9月4日领取了相应不要地款3256.5元,故其口粮田确权返利款已经通过不要地款形式发放,卢春香再行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的观点是错误的。3256.5元的不要地款是基于0.5亩地得来的,本案中卢春香主张的确权返利款是基于0.5亩地以外其他土地得来的,卢春香是以0.5亩地和0.5亩地以外的地共同入股取得了被申请人颁发的《股权证书》,因此0.5亩地以外土地取得的确权返利款应当在本案中一并解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卢春香在一审中要求小北关村委会和小北关村经济合作社支付其确权返利款,并明确该款项为口粮田确权返利款,其享有半亩口粮田经营权。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卢春香于2017年9月4日领取了相应不要地款3256.5元,故原审法院认定其口粮田确权返利款已经通过不要地款形式发放,并无不当。卢春香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卢春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卢春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建玲
审判员 王士欣
审判员 彭红运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世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