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03刑初33号 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林辉,男,1993年8月15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捕前住所地均为福建省寿宁县。2016年8月26日,该因吸食毒品被福建省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2月28日,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18年7月23日,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寿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寿宁县看守所,同年7月3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押解回潍坊,×××18年7月31日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年8月22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学楠,山东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林灿,男,1988年8月12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捕前住所地均为福建省寿宁县。×××18年10月27日,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寿宁县看守所,同年10月31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押解回潍坊,×××18年11月2日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年11月12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喜林,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志凯,男,1993年5月29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寿宁县,捕前住所地为广东省鹤山市。×××18年7月16日,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抓获,并移交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18年7月18日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年8月22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被告人蒋维,曾用名蒋录维,男,1994年1月15日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新宁县,捕前住所地为广东省鹤山市。×××18年7月16日,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抓获,并移交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18年7月18日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年8月22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尹兴哲,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莉莉,女,1994年7月10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捕前住所地均为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18年7月23日,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寿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同年7月3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押解回潍坊,×××18年7月31日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年8月22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司立双,山东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桂菊,女,1997年1月29日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南部县,捕前住所地为广东省鹤山市。×××18年7月16日,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抓获,并移交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18年7月18日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年8月22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被告人叶杜华,绰号“胖子”,男,1995年9月8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寿宁县,捕前住所地为福建省寿宁县。×××18年7月16日,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寿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抓获,并移交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18年7月18日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年8月22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国栋,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瀚翔,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飞超,男,1994年7月28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和捕前住所地均为福建省寿宁县。×××18年7月16日,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寿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抓获,并移交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18年7月18日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年8月22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杜明君,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豪,男,1998年1月22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和捕前住所地均为福建省寿宁县。×××18年10月22日,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福州铁路公安处宁德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同年10月31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押解回潍坊,×××18年11月2日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年11月12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俊杰,绰号土豆,男,1993年1月2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捕前住所地均为福建省寿宁县。×××18年9月1日,该因嫖娼被福建省寿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五千元,×××18年9月11日被解除拘留。×××18年9月11日,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年10月15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侯伟,北京市京师(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林强,北京市京师(潍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公刑诉[201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林辉、胡林灿、张志凯、蒋维、吴莉莉、李桂菊、叶杜华、吴飞超、陈豪、李俊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林辉及其辩护人李学楠,被告人胡林灿及其辩护人黄喜林,被告人张志凯,被告人蒋维及其辩护人尹兴哲,被告人吴莉莉及其辩护人司立双,被告人李桂菊,被告人叶杜华及其辩护人刘国栋、王瀚翔,被告人吴飞超及其辩护人杜明君,被告人陈豪,被告人李俊杰及其辩护人侯伟、林强到庭参加诉讼。经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7年9月-×××18年7月,被告人叶林辉先后在福建省寿宁县、南平市、广东省汕头市、江门市、鹤山市××租用房屋,担任金爵、赢爵、神人捕鱼等赌博网站代理,利用微信、支付宝等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并雇佣胡林灿、张志凯、蒋维等人从事上分、充值等业务,涉案金额22270607.43元,违法所得300000元左右。 2、2017年12月-×××18年5月中旬,被告人胡林灿明知叶林辉、叶杜华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帮助二人从事上分业务,并提供微信号给叶林辉使用,违法所得5000、6000元左右。 3、×××18年6月-×××18年7月,被告人张志凯明知叶林辉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帮助从事上分、收钱等业务,并提供自己的微信号和银行卡以及李桂菊的银行卡给叶林辉、李俊杰、李涛使用,违法所得5000元左右。 4、×××18年6月12日-×××18年7月16日,被告人蒋维明知叶林辉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帮助从事上分、收钱等业务,并提供自己的微信号及银行卡给叶林辉使用,违法所得2400元。 5、×××18年5月、6月-×××18年7月,被告人吴莉莉、李桂菊明知叶林辉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帮助从事上分、收钱等业务,吴莉莉提供自己的微信号、银行卡给叶林辉使用,李桂菊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李俊杰、李涛使用。 6、2017年8、9月-×××18年5月,被告人叶杜华先后在福建省寿宁县、南平市、广东省汕头市××租用房屋,担任神人捕鱼、赢爵、大富豪等赌博网站代理,利用微信、支付宝等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并雇佣吴飞超、陈豪等人从事上分、充值等业务,涉案金额16148358.45元,违法所得200000元左右。 7、2017年8、9月-×××18年2月,被告人吴飞超明知叶林辉、叶杜华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帮助二人从事上分、充值,提供本人及他人银行卡给叶杜华、叶林辉使用。×××18年2月,吴飞超向叶杜华代理的赌博网站投资5万元并参与分红,违法所得共61000元左右。 8、×××18年3月中旬-×××18年5月底,被告人陈豪明知叶杜华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帮助从事上分、收钱等业务,并提供自己的微信号和银行卡给叶杜华使用,违法所得6000元左右。 9、×××18年5月-7月中旬,被告人李俊杰伙同李涛(在逃)从事乐博、易发、大玩家等赌博网站的代理,利用李桂菊等人的银行卡从事上分、充值等业务,违法所得3、4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林辉、胡林灿、张志凯、蒋维、吴莉莉、李桂菊、叶杜华、吴飞超、陈豪、李俊杰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扣押、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贰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林辉、叶杜华、吴飞超、李俊杰担任赌博代理网站并接受投注,被告人吴飞超、胡林灿、张志凯、蒋维、吴莉莉、李桂菊、陈豪明知他人担任赌博代理,协助从事代理业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林灿、张志凯、蒋维、吴莉莉、李桂菊、陈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叶林辉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依法判处。 被告人叶林辉、胡林灿、张志凯、蒋维、吴莉莉、李桂菊、叶杜华、吴飞超、陈豪、李俊杰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叶林辉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林辉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叶林辉虽然担任金爵、赢爵、神人捕鱼等赌博网站的代理,但其属于赌博网站中层级最低的代理,仅负责邀约参与者进行赌博,本案的主犯应为赌博网站的设立者、日常管理者及资金运作、管理和分成的管理者等等,而叶林辉不参与赌博网站的日常管理,对赌博网站的资金运作、管理和分成并无决定权,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应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叶林辉向赌博网站支付10万元购买游戏币,该10万元并非参赌人员的投注,应从认定的赌资金额中扣除;3、叶林辉获利部分被公安机关查扣,其本人花费较少;4、叶林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5、叶林辉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之初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且叶林辉家境困难,父亲患有严重疾病,母亲无生活来源,尚有6岁的孩子需要扶养。建议对叶林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林灿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胡林灿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胡林灿于2017年12月底或者×××18年1月跟随叶林辉,刚开始跟其学习电脑操作,×××18年1月底至2月底,胡林灿回老家过年,自×××18年2月底开始,胡林灿正式帮助叶林辉从事上分业务,持续时间为2个月,叶林辉给胡林灿工资6000元,胡林灿并没有帮助叶杜华从事上分业务;2、胡林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胡林灿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4、胡林灿文化程度较低,对法律认识有限,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5、胡林灿是家庭经济支柱,其父亲患有冠心病,母亲因事故住院治疗,且尚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扶养。建议对胡林灿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蒋维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蒋维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蒋维自×××18年6月12日经人介绍为叶林辉打工,截止至×××18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参与犯罪时间较短,其职业是帮参赌人员充值,月工资3000元,也不负责与赌博网络平台联系,在共同犯罪中起从属、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蒋维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蒋维系初犯、偶犯,无其他犯罪前科,平时一贯表现良好,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低;4、蒋维愿意退交非法所得,并愿意缴纳罚金。建议对蒋维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莉莉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吴莉莉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吴莉莉在叶林辉忙不过来或者吃饭间隙暂时帮助叶林辉从事上分工作,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吴莉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3、吴莉莉与叶林辉系男女朋友关系,因感情因素,才会将其银行账号交给叶林辉使用,其参与行为并非常态化,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4、吴莉莉家庭生活困难,自幼父母双亡,与姐姐相依为命,从小缺失父母关某,身世可怜。建议对吴莉莉给予宽大处理。 被告人叶杜华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叶杜华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叶杜华和吴飞超供述可认定,叶杜华代理的赌博游戏抽成比例有1%、1.5%、2%,因此,现无法分清各个代理赌博游戏的抽成比例或者金额,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按照1%计算,结合起诉书指控的涉案金额,叶杜华非法获利的金额为16.14万元,叶杜华分给吴飞超6.1万元,分给陈豪0.6万元,叶杜华实际非法获利金额应为9.44万元。关于赌资金额的认定,公诉机关提交的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没有进行区分,可能存在两个账户来回转账及个人消费的情况,对应的金额,应予扣除;2、叶杜华代理赌博游戏的行为,完全是在网络赌场管理人的控制和引导之下进行的,包括账户的管理和资金的分配,叶杜华的代理行为,不影响网络赌场的开设和经营。叶杜华是最低一级的代理,权限仅是为参赌人员充值,也没有资格发展下级代理,参赌人员均系由赌博平台派送,叶杜华没有主动发展参赌人员。叶杜华并没有参与网络赌场的建立、赌博规则的设置、赌场的维护及管理、招募代理商等等关乎赌场运营的重要环节,在网络赌场的开设和经营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3、本案赌资金额不具有唯一性,公诉机关指控叶杜华开设赌场赌资金额的证据为微信和支付宝交易记录、黄玉妹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但对微信和支付宝交易记录交易明细没有进行区分,不能简单的将进账明细进行相加,并据此认定本案的赌资金额,该交易记录中包括了叶杜华自行交易的情况,不应认定为赌资金额。本案赌资金额的认定及获利存疑,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属于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情节;4、叶杜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建议对叶杜华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飞超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吴飞超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吴飞超系由叶杜华邀约参加,在此之前从未接触过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吴飞超从事代理赌博游戏代理工作的地点、设备并非吴飞超租赁或者购买,吴飞超根据叶杜华的安排给参赌人员上分、收款,叶杜华向其支付工资,所赚取的费用也并非由吴飞超支配,其仅是在后期出资5万元,获利分配并不多,以上事实说明吴飞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2、吴飞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3、吴飞超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案发后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4、吴飞超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5、吴飞超愿意退赃并交纳罚金。建议对吴飞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俊杰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李俊杰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李俊杰并非直接为网站充当代理,其只是作为赌博网站代理人的下级代理人,且其也没有发展下级代理人,李俊杰的行为属于“聚众赌博”的行为,应构成赌博罪,不构成开设赌场罪;2、被告人李俊杰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3、李俊杰在犯罪过程中,认识到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主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属于犯罪中止;4、李俊杰在共同犯罪中,并非犯意的发起者,其一直听从李涛的安排和指挥,在共同犯罪中共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5、李俊杰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其主观恶性不深,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6、李俊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李俊杰愿意积极退赃,并愿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李俊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7年9月至×××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叶林辉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福建省寿宁县、南平市、广东省汕头市、江门市、鹤山市××租赁房屋,担任金爵、赢爵、神人捕鱼等赌博网站代理,利用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工具接受参赌人员投注,涉案赌资金额22270607.43元,非法获利210306元。 2、2017年12月至×××18年5月期间,被告人胡林灿明知叶林辉从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犯罪活动,仍帮助其上分充值,收取赌资,并提供个人的微信号给叶林辉使用,非法获利5000元。 3、×××18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志凯明知叶林辉从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犯罪活动,仍帮助其上分充值,收取赌资,并提供个人的微信号、银行卡给叶林辉使用,非法获利500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张志凯出资50000元与李俊杰、李涛合伙从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犯罪活动,赚取分红1300元。 4、×××18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蒋维明知叶林辉从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犯罪活动,仍帮助其上分充值,收取赌资,并提供其个人微信号和银行卡给叶林辉使用,非法获利2400元。 5、×××18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吴莉莉明知叶林辉从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犯罪活动,仍帮助其上分充值,收取赌资,并提供其个人微信号和银行卡给叶林辉使用。 6、×××18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桂菊明知叶林辉从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犯罪活动,仍帮助其上分充值,收取赌资。李桂菊明知李俊杰从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犯罪活动,仍提供其个人银行卡给李俊杰使用。 7、2017年8月至×××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叶杜华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福建省寿宁县、南平市、广东省汕头市××租赁房屋,担任神人捕鱼、赢爵、大富豪等赌博网站代理,利用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工具接受参赌人员投注,涉案赌资金额16148358.45元,非法获利94483.58元。 8、2017年8月至×××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吴飞超明知叶杜华从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犯罪活动,仍帮助其上分充值,收取赌资,并提供银行卡给叶杜华使用。×××18年2月份开始,吴飞超向叶杜华出资50000元,二人合伙从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犯罪活动,吴飞超非法获利共计61000元。 9、×××18年3月至5月份,被告人陈豪明知叶杜华从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犯罪活动,仍帮助其上分充值,收取赌资,非法获利6000元。 10、×××18年5月至7月,被告人李俊杰与张志凯、李涛(在逃)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出资合伙担任乐博、易发、大玩家等赌博网站的代理,利用李桂菊等人的银行卡从事买分、充值等业务活动,李俊杰非法获利3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叶林辉、胡林灿、张志凯、蒋维、吴莉莉、李桂菊、叶杜华、吴飞超、陈豪、李俊杰均系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抓获归案,各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的罪行。×××18年7月16日,公安机关扣押叶林辉作案用手机十四部,IPAD一部,电脑主机两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租房合同一份,银行卡七张(工商银行6212××××9083;浦发银行6217××××7824;浦发银行4984××××2098;民生银行6226××××7986;建设银行6217××××7937;中信银行6229××××7024;中国银行6212××××1086),工银电子解码器二个,工商银行U盾一个,中国建设银行U盾一个,中国农业银行K令一个,拉卡拉一个,盛迪嘉支付一个,无线路由器三个。×××18年7月31日,公安机关扣押吴莉莉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28××××1672)一张。×××18年7月16日,公安机关扣押吴飞超、叶杜华手机各一部。公安机关查封存放赌资的涉案账户59个,金额共计4052086.33元。公安机关查扣叶林辉违法犯罪所得55755元。 还查明,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吴飞超向本院退交违法犯罪所得61000元,李俊杰退交违法犯罪所得30000元,陈豪退交违法犯罪所得6000元,胡林灿退交违法犯罪所得5000元,蒋维退交违法犯罪所得2400元,张志凯退交违法犯罪所得63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武某的证言证实:×××18年3月份,武某通过朋友介绍加上了一个微信昵称为A.000青楼网络(24小时在线)的好友(微信号:×××84),该微信好友发送给武某一个链接,通过该链接下载了“快乐游戏”APP,注册了游戏账号,进入后玩百家乐和老虎机的游戏。武某通过微信给对方转账或者发红包,对方在收到钱后向武某游戏账号内充分,一元钱一分,如果赢了,武某就让对方把游戏里的分兑换成现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返还;武某从×××18年3月17日到29日,通过“快乐游戏”APP赌博,一共向对方发送微信红包262次(其中200元红包245次,100元红包12次,50元红包2次,150元红包3次),共计50750元,微信转账7次(转账20元1次,转账500元3次,转账1000元2次,转账800元1次),共计4320元,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的金额共计55070元。通过查看,武某一共输了14000元左右;“快乐游戏”的APP的客服一共有两名,微信名分别为A.000青楼网络(24小时在线)、@A.000怡寳商行2(实力代理)。 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和照片证实:×××18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对叶林辉在广东省鹤山市凯旋城租住的49栋901室进行搜查(蒋维、张志凯、李桂菊一直在场),查获手机十四部,IPAD一部,电脑主机两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租房合同一份,银行卡七张(工商银行6212××××9083;浦发银行6217××××7824;浦发银行4984××××2098;民生银行6226××××7986;建设银行6217××××7937;中信银行6229××××7024;中国银行6212××××1086),工银电子解码器二个,工商银行U盾一个,中国建设银行U盾一个,中国农业银行K令一个,拉卡拉一个,盛迪嘉支付一个,无线路由器三个,承诺函一份。 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18年7月31日,公安机关从吴莉莉处扣押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28××××1672)一张。 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证实:×××18年7月26日,公安机关从叶林辉处扣押兴业银行卡(卡号为6229××××1998)一张,同年8月10日发还给叶林辉。 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18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对吴飞超、叶杜华随身物品进行检查,扣押手机两部。 5、李桂菊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被辨认人身份信息证实:×××18年8月9日,经李桂菊辨认,在福州与张志凯同一个房间为网络赌博人员上分的人为叶杜华。 三、书证 1、武某提交的手机截图照片证实:武某通过快乐游戏的APP软件进行赌博,并向赌博游戏客服@A.000青楼网络(24小时在线)、@A.000怡寳商行(微信号×××84)购买游戏币的事实。 2、红包交易记录截图证实:该截图取自从叶林辉处扣押手机的恢复数据,武某向赌博游戏客服@A.000青楼网络(24小时在线)发送红包购买游戏币的数据,从扣押叶林辉的手机中恢复。 3、数据恢复记录截图证实:公安机关对从被告人叶林辉等人处扣押的手机等物品进行电子数据恢复,恢复的手机数据中,显示手机登陆过的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等,与被告人的陈述一致,为作案使用的微信号和支付宝账号。 4、吴莉莉尾号1672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流水,微信号“×××84”自财付通调取的部分交易流水,叶林辉尾号1998的兴业银行银行卡的交易流水,吴飞超尾号4408兴业银行、尾号9598建设银行银行卡交易流水,微信账号“×××84”自财付通调取的交易流水,张志凯尾号9083的工商银行卡交易流水,蒋维尾号7824浦发银行银行卡交易流水,黄玉妹尾号4368建设银行银行卡的交易流水,李桂菊尾号7417工商银行银行卡交易流水,李桂菊的银行卡交易流水证实:涉案银行卡、部分微信号的交易情况。 5、房屋租赁合同证实:×××18年5月24日,吴莉莉租赁凯旋城49座901房一处,结合吴莉莉、叶林辉的供述,该房实际由叶林辉以吴莉莉的名义租赁。 6、承诺书证实:李桂菊签署两份承诺书,对其名下支付宝账户(×××@qq.com)申请解冻,与李桂菊的供述内容一致。 7、寿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宁德市看守所出具的临时羁押证明、寿宁县看守所出具的临时羁押证明证实:该局民警于×××18年7月16日协助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民警将叶杜华、吴飞超抓获,于×××18年7月23日将吴莉莉(临时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18年7月30日被押解回潍坊)、叶林辉(临时羁押于寿宁县看守所,×××18年7月30日被押解回潍坊); 8、鹤山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18年7月16日,该局民警在鹤山市××座××室内抓获蒋维、张志凯、李桂菊三人。 9、寿宁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寿宁县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证实:×××18年10月27日,该局民警将胡林灿抓获,临时羁押于寿宁县看守所,×××18年10月31日被押解回潍坊。 10、福州铁路公安处宁德车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说明、宁德市看守所出具的临时羁押证明证实:×××18年10月22日,该所民警将陈豪抓获,临时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18年10月31日被押解回潍坊。 11、寿宁县公安局嶅阳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州市拘留所出具的解除拘留证明书证实:×××18年9月1日,该所接110指令,在寿宁县嶅阳镇东湖大酒店有一名在逃人员李俊杰,随即安排民警进行抓捕,并在酒店1005房间内进行嫖娼违法活动的李俊杰抓获,同日,寿宁县公安局针对李俊杰嫖娼的违法行为给予其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18年9月11日,李俊杰被解除行政拘留,同日,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对李俊杰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12、前科证明证实:经公安机关查询,未查询到胡林灿、张志凯、蒋维、吴莉莉、李桂菊、叶杜华、吴飞超、陈豪有违法犯罪前科。 1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16年8月26日,叶林辉因吸毒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2月2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14、人口信息查询证实:叶林辉、胡林灿、张志凯、蒋维、吴莉莉、李桂菊、叶杜华、吴飞超、陈豪、李俊杰的身份信息情况,以上十人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5、查封涉案资金账户明细表、银行往来明细证实:公安机关根据赌资走向,已发查封了用于收取赌资的银行账户59个,查封涉案资金共计4052096.33元。 16、办案说明、收缴物品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回单证实:叶林辉兴业银行卡内存放的违法犯罪所得55755元,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缴。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支付宝数据光盘证实:叶林辉、叶杜华代理赌博游戏使用支付宝账号的交易明细情况。 2、微信数据光盘证实:叶林辉、叶杜华代理赌博游戏使用微信账号的交易明细情况。 3、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书(附光盘)证实:公安机关对扣押的手机等电子设备进行数据鉴定,提取短信、微信、支付宝等通讯数据,报案人武某微信交易的对方的账号为叶林辉使用。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叶林辉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9月份,叶林辉与叶杜华一起商议从网上联系给赌博网站做代理,叶杜华找了吴飞超一起做代理,叶林辉自己做代理。刚开始在寿宁县租了房子,房租和费用由叶林辉和叶杜华平摊。2017年12月份,寿宁县对赌博打击很严,叶林辉、叶杜华、吴飞超到南平租了房子继续干,后叶林辉找了胡林灿帮忙,胡林灿便到南平和叶林辉一起干,此时叶杜华找了陈豪帮忙。×××18年3月份,叶林辉等人到了广东汕头租了房子,继续给赌博网站做代理。叶林辉和叶杜华个人干个人的,资源共享,费用平摊,赚的钱分别归个人所有。在广东汕头时,叶杜华介绍张志凯跟着叶林辉干,叶林辉女朋友吴莉莉也跟其一起干,叶林辉的妹妹叶萍也到了广东汕头帮叶杜华干了半个月,胡林灿把自己的妻子张秋妹叫到广东汕头给大家做饭。×××18年3月份,叶林辉与吴飞超闹了矛盾,叶杜华和吴飞超要回寿宁,叶林辉和吴莉莉、张志凯就去了江门,到了李涛和李俊杰租的房子里,该二人也是代理赌博网站,叶林辉、吴莉莉、张志凯在李涛和李俊杰租的房子里继续代理赌博网站。×××18年4月份,叶林辉自己在江门鹤山找了一处房子,就和吴莉莉、张志凯到了鹤山凯旋城住的房子里,李涛给叶林辉介绍了蒋维,蒋维帮叶林辉干活,张志凯的女朋友李桂菊也到了鹤山凯旋城租的房子找张志凯,叶林辉、吴莉莉、张志凯、蒋维继续代理赌博网站,李桂菊跟着张志凯玩;胡林灿跟着叶林辉干了两个月就不干了,之后就是由张志凯、蒋维跟着叶林辉干,叶林辉每个月给发工资3000元。吴莉莉在叶林辉累的时候,帮忙看电脑的赌博网站,帮赌徒上分,收红包,也就是帮着叶林辉干。叶林辉代理的赌博平台都是要求24小时在线充值的,2017年9月份开始代理赌博网站时,叶林辉、吴飞超、叶杜华三个人排班,到了×××18年春节后,叶林辉和胡林灿排两个班,胡林灿走了,张志凯过来后,叶林辉和张志凯排两个班,6月份蒋维到了之后,叶林辉、张志凯、蒋维排三个班,每个人在班上时,都要负责给赌徒充值上分,没有分的时候,要从赌博平台的客服处买分;叶林辉代理的赌博游戏有快乐游戏、神人捕鱼、乐博、金爵、赢爵、变态等,叶林辉联系好赌博网站客户后,客服给叶林辉一个链接及登录账号和密码,叶林辉便可登录给赌徒充值的平台。同时游戏平台把叶林辉的微信号添加到平台代理充值里面,这样赌徒要充值的时候,到平台代理充值里面可以看到叶林辉的微信链接,点击之后就加叶林辉的微信,就可以转账,转账后由叶林辉给赌徒充值。充值的过程,是先由叶林辉从赌博网站客服买分,一次买10000-20000元,有的平台每次要买50000元的分,叶林辉把钱转给赌博网站客服,客服在叶林辉帮赌徒充值的平台内给其账号充上相应的游戏分,同时多给叶林辉百分之二左右的游戏分,也就是卖50000元的游戏分,客服会给我51000分,多给的1000分就是赚到的钱。赌徒找叶林辉充值时,通过微信转账,然后叶林辉在充值平台上帮赌徒充分,赌徒转给叶林辉的钱,叶林辉提现到手机绑定的银行卡内,银行卡的钱攒到够买分的时候,叶林辉就把钱给赌博网站客服继续买分,就相当于进货,微信里留的钱用于日常的消费及发放工资;微信昵称@A.000青楼网络(24小时在线),微信号×××84,绑定的张志凯工商银行6229××××4408的银行卡。微信昵称@A.000爱乐网络,微信号×××94,绑定的是张志凯6212××××9083的银行卡。微信昵称AAA24小时在线充值,微信海f91237,绑定的是叶林辉6229××××1998的银行卡。微信昵称大吉大利晚上吃鸡,微信号×××84,绑定的是叶林辉6229××××1998的银行卡。微信昵称坑桥便利店,微信号×××84,绑定的是叶林辉6229××××1998的银行卡。微信昵称@A.00米乐网络,微信号×××43绑定的是张志凯6212××××9083的银行卡。微信昵称@A.000怡寳商行(实力代理),微信号×××21绑定的是浦发银行6217××××7824的银行卡。微信昵称@A.000怡寳商行官方认证,微信号×××88绑定的银行卡号记不清楚。微信昵称@A.000青楼网络,微信号×××84绑定的是吴飞超6217××××9598银行卡和吴飞超6229××××4408银行卡。微信号@A.000怡寳商行,微信号×××84绑定的是叶林辉6229××××1998的银行卡。微信昵称情深缘浅,微信号×××50,是绑定了吴莉莉6228××××1672的银行卡。微信昵称负二代,微信号×××43,绑定的是工商银行6212××××3379的银行卡和6236××××8941的银行卡。微信昵称浪子,微信号×××22,是胡林灿的私人微信号,绑定的是工商银行6212××××1749的银行卡和福建农信6230××××1178的银行卡。以上13个微信号叶林辉用于代理赌博网站收取赌资,前十个是专门用于赌博平台的,后三个是叶林辉、胡林灿、吴莉莉的私人微信号,也用于代理赌博网站收取赌资。胡林灿是2017年12月1日开始跟着叶林辉开始干的,×××18年5月份之后就不再跟着叶林辉干了。支付宝账号怡寳商行(132××××0853)、怡寳网络(×××@qq.com)、怡寳商行(135××××9951)、米乐网络(130××××0281)、辉(×××@qq.com)、怡寳商行(×××@qq.com)是专门用于收取代理赌博网站赌资的账号,辉(×××@qq.com)和1990599××××的支付宝账户绑定了叶林辉6229××××1998的银行卡,其他支付宝绑定哪张银行卡叶林辉记不清楚了。除了吴飞超、张志凯的银行卡,叶林辉还用过吴莉莉的一张农业银行6228××××1672的银行卡,绑定的是吴莉莉的微信号(微信昵称情深缘浅,微信号×××50。叶林辉用蒋维的一张银行卡绑定了一个微信,还用过胡林灿妻子张秋妹的一张建设银行6217××××5909的银行卡;叶林辉代理赌博网站每个月充值流水比较大,二三百万差不多,扣除房租及给张志凯、蒋维每月的固定工资3000元,叶林辉每月工资5000元,每月能剩下3万元左右,非法所得金额30万左右。 2、被告人吴莉莉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吴莉莉和叶林辉系男女朋友关系。×××18年3月底,吴莉莉跟着你叶林辉一起到广东省汕头市××小区,此时叶林辉已经在该小区4栋2602房间做赌博游戏代理,此时在汕头的有叶林辉、叶杜华、吴飞超(给叶杜华打工)、陈豪(给叶杜华打工)及其女友彭欣悦,叶林辉的妹妹叶萍(给叶杜华打工),叶林辉的表嫂张秋妹(做饭)。清明节时,吴莉莉因事回到老家,在此之前,吴莉莉没有参与代理网络赌博的事情。清明节过后大约4月份左右,吴莉莉从老家回到汕头,此时胡林灿就在汕头给叶林辉打工干赌博游戏的活,其他的人员没有变动,叶萍到了4月25日就不给叶杜华干了,回到福建老家。没过几天,张志凯到了汕头,给叶林辉打工。4月底,叶林辉和叶杜华等发生了矛盾,叶林辉说不跟叶杜华一起了,此时正好李涛从广东江门市到汕头找叶林辉玩,李涛称其也租着房子,也是干赌博游戏代理,李涛够腾出一间房给叶林辉使用,叶林辉、张志凯用从汕头带来的电脑和手机设备继续干赌博游戏的代理。在叶林辉从汕头走的时候,胡林灿和张秋妹从汕头回福建老家,张志凯就是来代替胡林灿的。叶杜华、吴飞超、陈豪、彭欣悦继续在汕头干活。在李涛租住的房子里,有四五个人给其干活,吴莉莉都不认识。吴莉莉在李涛处住了10天左右,叶林辉就到鹤山找房子,因为害怕警察对其网上追逃,就用吴莉莉的身份证跟房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了凯旋城49栋901室,×××18年5月15日左右,叶林辉、吴莉莉、张志凯带着电脑和手机设备搬到了凯旋城49栋901室继续做赌博游戏代理,后来张志凯的女朋友也到了鹤山跟吴莉莉等人一起居住,没过几天,蒋维也到了,蒋维好像是通过李涛介绍过来给叶林辉打工的;在汕头时,叶林辉和胡林灿轮流值班,每人12小时,到鹤山时,叶林辉、张志凯、蒋维三人轮流值班,每人8小时。给叶林辉打工的人工资应该是3000元左右,张秋妹好像是叶杜华给其发工资;吴莉莉有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28××××1672)和一个微信号(w4253410050给叶林辉使用,微信号绑定了农业银行卡,微信号用于收取赌徒的钱,农业银行卡用于提现。×××18年4、5月份,在吴莉莉等人要去江门的那段时间,叶林辉给了吴莉莉一张吴飞超的建设银行卡,让其到ATM机取款,吴莉莉到招商银行的ATM机上提款2万元,吴莉莉回到住处时看到房间里还有叶林辉的五六万元,叶林辉没有别的收入,这些钱都是叶林辉代理赌博游戏挣的钱。在叶林辉有事的时候,吴莉莉也帮其收取赌徒的钱,并在相应的赌博网站上给赌徒上分。 3、被告人蒋维的供述和辩解证实:×××18年春节后,蒋维在江门市蓬江区××镇××干服务生,通过KTV总监李涛认识了叶林辉,并加了微信好友。×××18年5月份,蒋维从盛世KTV辞职,6月10日,蒋维和叶林辉微信聊天时,叶林辉让蒋维到鹤山的工作室干,6月11日,蒋维就到了叶林辉的工作室(鹤山市X室),叶林辉称其代理了5个网络赌博游戏网站(金爵、赢爵、神人、变态、乐博),让蒋维操作给赌博人员上分就可以;叶林辉工作室就三个人,叶林辉是老板,也就是赌博网站代理,蒋维和张志凯是客服,与蒋维、张志凯同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女子是李桂菊,李桂菊是张志凯的女朋友,李桂菊知道张志凯给赌博人员上分的事情。蒋维从×××18年6月11日开始给叶林辉打工,电脑上的流水账是从7月2日开始记录的,以前的流水账都是叶林辉记录,蒋维从记录流水账开始到案发半个月的时间,营业额有100万左右,纯盈利2万元左右,蒋维的月工资是3000元,6月30日,叶林辉给了蒋维1900元,还有500元奖金,谈好的第二个月的工资是4000元;鹤山市X室西北角房间为工作室,里面有两台电脑,用于给赌徒上分,电脑前摆着9部手机,都是用于收取赌资的,其中7部手机用微信,2部手机用支付宝。7个微信号有3个是绑定了叶林辉的兴业银行卡,1个绑定的是蒋维的浦发银行卡,3个绑定的是张志凯的工商银行卡。2个支付宝其中一个是叶林辉注册的,绑定的是叶林辉的身份信息及其兴业银行卡,另一个支付宝账户蒋维不清楚,是备用支付宝,登陆备用支付宝账号的手机挂着吴莉莉的一个微信,也是备用的,绑定了吴莉莉的一张建设银行卡。蒋维等人主要是用7个微信号和一个QQ号,还有一个“potatodesktop”的聊天共计与赌徒及网站联系,具体来说,叶林辉有一张兴业银行卡,蒋维等人在收取赌徒的红包后,将钱转到叶林辉兴业银行卡上,需要买分就在网站上通过微信或者QQ和网站工作人员联系,对方随机给一个银行账号,叶林辉通过其兴业银行卡打款买分,再登陆到赌博网站代理后台,给赌博账号上充上分,一元一分,赌徒就可以用这些分在网站上进行下注赌博。网站根据充值金额给叶林辉1.5-2%的提成,金爵、赢爵两个赌博网站提成是1.5%,神人、变态、乐博赌博网站的提成是2%。前期,叶林辉还给“快乐”的赌博游戏网站平台做过代理,但案发时已经不做了;蒋维不认识吴飞超,叶林辉和蒋维说神人游戏上没有分了,蒋维就用白色建设U盾买分转账,转账时,U盾上显示的名字就是吴飞超。 4、被告人张志凯的供述和辩解证实:×××18年春节后,李俊杰电话联系张志凯,称宁德XX小区这边有个网络平台,让张志凯过去上班,张志凯过去后知道是个赌博网站,好像是北京赛车,过了十几天因为网站倒闭,就没做成。×××18年5月份,李俊杰又找张志凯到江门工作,然后张志凯和李桂菊二人到了江门一个小区找到李俊杰,得知李俊杰和其表弟李涛在租的房子里弄了一个赌博网站,张志凯和李俊杰及李俊杰找的一个男孩一起负责游戏网站的上分。5月底,李涛找张志凯,想用其女朋友李桂菊的银行卡,并且用银行卡绑定支付宝,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李桂菊的支付宝被冻结了,李涛拿了一个解冻支付宝的东西让李桂菊填写,后来将填写的东西邮寄给支付宝,把李桂菊的支付宝解冻;×××18年4、5月底,经李俊杰介绍,张志凯认识了叶杜华,叶杜华让张志凯到汕头工作室工作,张志凯到了汕头后,叶杜华将其介绍给叶林辉,此时张志凯得知叶林辉和叶杜华都是干赌博游戏代理的。张志凯在汕头给叶林辉干了一个星期左右,就回到了江门。叶林辉代理了神人、乐博、金爵、赢爵、变态等网络赌博游戏,张志凯负责给赌徒上分。6月初,叶林辉联系张志凯让其到鹤山市凯旋城,然后张志凯就到了XX室叶林辉的工作室上班。到了鹤山市凯旋城之后,叶林辉让张志凯给其提供一张银行卡,张志凯就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给叶林辉使用,用于网站资金流转使用。李桂菊跟张志凯在凯旋城的时间,有时候张志凯去厕所的时候,李桂菊看到手机上有红包或者转账过来,帮着收钱,李桂菊没有在电脑上操作过给赌徒上分。张志凯在汕头跟着叶林辉干的时候,汕头的房子里有叶林辉、吴莉莉、还有一个不认识的女的,另外还有叶杜华、吴飞超。张志凯、叶林辉、吴莉莉是一伙的,叶杜华、吴飞超是一伙的,两伙人在一起,各干各的。张志凯、叶林辉、吴莉莉三人分三班轮流干活,都是当客服给赌徒上分,叶林辉还负责向游戏平台买分。在鹤山市凯旋城的时候,一开始有张志凯、叶林辉和吴莉莉三个人,蒋维是6月中旬到了鹤山市凯旋城,张志凯上班时,其女朋友李桂菊经常陪着,吴莉莉偶尔帮忙给赌徒上分,工作设备也是从汕头搬到鹤山的;平时张志凯等都是通过QQ与赌博游戏平台联系,昵称为“怡寳”,还用一个“土豆potato”的联系软件,乐博、变态、金爵、赢爵在QQ上有专门的群,神龙在“土豆”上有群,联系赌博游戏平台都是在这些群内找备注好的工作人员聊天。张志凯等人的工作微信都是直接绑定平台的,赌徒从赌博游戏平台获取张志凯等人的工作微信之后,就添加好友,工作微信里的微信好友都是赌徒。赌徒直接在网络赌博游戏平台上提现,不经代理的手。张志凯等人工作用的7个微信号,一个平台应该只能绑定一个微信号。微信号有3个是绑定张志凯的工商银行卡,工商银行卡是叶林辉让张志凯办的。还有1个微信号绑定了蒋维的银行卡,3个微信号绑定了叶林辉的兴业银行卡,收到的赌资都会转到叶林辉的兴业银行卡内。张志凯知道叶林辉还使用吴飞超的一张银行卡,该银行卡是叶林辉专门为神人捕鱼赌博游戏平台买分使用,叶林辉会从其兴业银行卡上把钱转到吴飞超建行卡上,然后再从平台上转账买分;×××18年5月份,李涛、李俊杰与张志凯商量一起干网络赌博代理,当时张志凯给叶林辉干着客服,就入股50000元,不参与代理,只参与分红,入股时间大概20天左右,张志凯就退股了,期间分红1300元。 5、被告人李桂菊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1月份,张志凯老乡李俊杰联系其到福建跟着弄充值游戏,2017年年底,李桂菊到福州X小区找张志凯,当时张志凯跟李俊杰在X小区一栋复式楼里工作和居住,在复式楼里有李俊杰,李俊杰女朋友“花花”,还有“小胖”,用两台电脑操作一些弄分的游戏,大约在福州住了不到一个月,李俊杰跟小胖在江门找好新的工作地点,李桂菊和张志凯就到了江门,地点在江门××道××期××栋××室,李桂菊、张志凯跟李俊杰及其两个朋友一起住着,“小胖”一个人去了汕头,后来没多久李俊杰的两个朋友就走了,这段时间张志凯和李俊杰在干给网上赌博平台充分的游戏。在福州时,李俊杰给张志凯开了一个月3000元的工资,到了江门也是这么多。×××18年5月份叶林辉(老胖)和其女友吴莉莉到江门住在李俊杰租的房子里,叶林辉到江门是为了找房子,这段时间叶林辉、吴莉莉、张志凯轮流在房子里干活。后来叶林辉到鹤山凯旋门找到了房子,叶林辉就让张志凯到鹤山××段时间的班,正好那段时间张志凯跟李俊杰闹了点矛盾,张志凯就到了鹤山给叶林辉干了一段时间。此时,李桂菊依然在江门住着,直至6月份,叶林辉让李桂菊到鹤山玩,李桂菊就一直住到案发。此时张志凯在给叶林辉打工,具体就是给赌博游戏充值充分,李桂菊到了之后跟着张志凯学了学,偶尔也会帮其给赌博游戏充值充分;在江门时,李俊杰让李桂菊去移动公司办了一张手机卡,办完后直接给了李俊杰,李俊杰还让李桂菊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卡,李俊杰后来就用李桂菊的手机号开通了一个支付宝,支付宝干赌博游戏用,银行卡也是干赌博游戏用着。×××18年5月份时,李涛(与李俊杰合伙)的一个朋友找李桂菊签了一个支付宝承诺函,因为用李桂菊名字开通的支付宝被封了账号。李桂菊等人操作的赌博游戏有神人捕鱼、乐博、变态、金爵、赢爵,以前听说还操作过快乐游戏,具体怎么玩李桂菊不清楚,其只知道赌徒发红包后就给上分,不同是赌博游戏平台提成不同,李桂菊男友张志凯干活只拿工资,叶林辉不给李桂菊开工资,李桂菊只是帮助其男友张志凯操作;李桂菊到了鹤山之后,叶林辉、吴莉莉、张志凯在凯旋城901室,后来蒋维也到了凯旋城。在蒋维来到之前,叶林辉、吴莉莉、张志凯三人轮流操作平台,用着两台电脑和多部手机,李桂菊偶尔也会操作平台,蒋维到了之后,吴莉莉就不干了。 6、被告人叶杜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6月份开始,叶杜华用手机在网上赌博,输了50万左右,叶杜华没钱后想赚钱,就联系赌博游戏的客服,帮助其干代理,从中赚取利润。叶杜华代理过大富豪、乐博棋牌、神人捕鱼、快乐游戏、金贝棋牌等几款赌博游戏,以上几款游戏均是叶杜华用手机玩过的,通过网站进入,下载APP,注册账号登陆,然后联系客服,点击代理充值,就会有一个微信链接发给叶杜华,叶杜华加上该微信,对方通过微信告知叶杜华账号,并且把需要充值的金额转账给对方,对方会在叶杜华的游戏账号中上分,一元一分。在游戏平台上充值,每次最少50000元,游戏平台会向叶杜华的账号内充值51000分,多余的1000分就是叶杜华的提成,然后在平台的代理充值一栏中会将叶杜华的微信联系方式加上,再有充值的选择到叶杜华代理充值微信账号中,就会将钱转账到叶杜华的微信里,叶杜华再将事先买好的分充到客户的账户中;叶杜华从2017年8、9月份开始代理大富豪赌博游戏,刚开始在寿宁租了一套房子,自己一个人给赌徒充值,到了10月份,叶杜华又代理乐博,因为自己要24小时在电脑面前帮别人上分,实在太累,便叫了其朋友吴飞超一起干,叶杜华赚的钱5%给吴飞超,二人后来一起又陆续的代理了其他的游戏。2017年11月份,叶杜华和叶林辉联系,叶林辉称自己在南平代理赌博游戏,叶杜华和吴飞超二人便带着电脑到南平找叶林辉,并在南平租了一个房子。之所以到南平租赁房子,一方面是因为叶林辉在南平代理赌博游戏,可以资源共享,另一方面是因为寿宁抓的比较严。叶杜华到南平时,叶林辉和其前女友吴晶晶,其表哥胡林灿,其妹妹叶萍在一起干。叶杜华和吴飞超到了南平后租了房子一起干,叶杜华在网上认识了陈豪,熟悉了之后叶杜华让陈豪到南平跟其一起干。叶杜华代理赌博网站,吴飞超和陈豪给叶杜华打工,吴飞超每个月能拿3000-4000元,陈豪干了不到一个月,叶杜华给了陈豪不到4000元;×××18年1月份,叶杜华、吴飞超、叶林辉、吴晶晶、胡林灿、叶萍一起到了汕头,叶杜华在星汇国际租了两套房子(一套工作,一套住宿),工作的房子有两个房间,叶林辉使用一间工作,叶杜华和吴飞超、陈豪使用一间工作,陈豪在汕头干了几天就走了,叶杜华和吴飞超每人工作12小时,有时倒不开班叶萍和胡林灿也帮忙。×××18年5月份,叶杜华家里人知道其从事代理赌博游戏,让其不要干了,叶杜华和吴飞超卖掉了电脑回到了寿宁,没有再继续干;关于叶杜华代理赌博网站使用支付宝账号情况:×××@qq.com和×××@qq.com的两个支付宝账号,都是以黄玉妹的身份注册的,从×××18年2月份用到了5月份。137××××4352支付宝账号是吴飞超的身份信息注册的,从×××18年5月份用到了6月份。130××××6756支付宝账号是用吴飞超的身份信息注册的,131××××0637支付宝账号是用吴飞超身份注册的,从2017年9月份用到×××18年1月份。130××××1963支付宝账号是用叶林辉的母亲王某的身份信息注册的,该支付宝账号是叶杜华从叶林辉母亲手中借的,从2017年11月份用到了×××18年2月份,以上支付宝账户都是用来代理赌博网站使用的;关于叶杜华代理赌博网站使用微信号的情况:qq673082955的微信号(昵称“骑猪上高速”)是叶杜华的私人微信号,关联了福建农信银行卡(尾号9988)、农业银行卡(尾号0978),建设银行卡(尾号8518)、兴业银行卡(尾号0058),该微信号码由叶杜华私人使用,好像是没有用于代理赌博网站(即使用于代理赌博网站,使用时间也很短)。f77838的微信号(昵称“乐乐”)、t77838的微信号(昵称“乐乐金库”)是用于赌博平台收取赌徒红包的张海,w472820的微信号(昵称“骑牛逛街”)是吴飞超的私人微信号,叶杜华不确定是否用于收取赌徒的红包。w77721c的微信号(昵称“发财金库”)绑定的是冯井华的建设银行卡,是用于收取赌徒红包的微信号。xjjcmm的微信号(昵称“苦茶”)是叶杜华的私人微信号,应该是没有用于收取赌徒红包。puf17924272的微信号(昵称“000A玖玖网络1号店”)、u11966的微信号(昵称“乐乐速充”)、x77822的微信号(昵称“玖玖网络-乐博电玩”)、wxid-pd0gp3y09adf12的微信号(昵称“便利店”)、love7799666的微信号(昵称“国际超市-乐博电玩”)都是用于收取赌徒红包的微信号。 7、被告人吴飞超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吴飞超和叶杜华、叶林辉很早就认识,2017年10月份,叶杜华找吴飞超给其和叶林辉打工(给参赌人员上分),刚开始三人在寿宁干了一段时间,2017年11月份,叶杜华到南平找了一个楼房,吴飞超、叶杜华、叶林辉三人搬着设备到了南平,过了几天胡林灿就过去给叶林辉打工了,叶杜华和叶林辉此时开始分着干,吴飞超和叶杜华一起干,叶林辉和胡林灿一起干,过了几天,叶杜华叫陈豪过去帮忙;×××18年2、3月份,在南平不安全了,叶杜华就到广东汕头X小区租了两套房子,吴飞超等五人就搬到了广东汕头,到了汕头不久,叶林辉的女朋友吴莉莉就到了,中间吴莉莉回了趟老家,好像是家里有人去世了,过了一段时间,吴莉莉又回到了汕头,叶林辉的表嫂张秋妹也到了汕头,负责做饭,工资是叶杜华和叶林辉一起发。胡林灿到汕头帮叶林辉干活,每月工资3000元。4月份,叶林辉就搬到了广东省江门市,吴飞超和叶杜华在汕头干了一个月,在×××18年5月份叶杜华不干了,叶杜华和吴飞超二人回到了福建老家;要做赌博网站的代理,先在赌博平台上申请,然后赌博平台会开设一个代理账号,然后赌博平台将代理账号挂到赌博网站上推广,赌博人员在赌博平台上看到账号就会用微信与吴飞超、叶杜华联系,通过微信转账,吴飞超、叶杜华收到转账后就给赌徒充相应数额的游戏币,这样赌徒就可以在网站上玩赌博游戏了,如果赌徒赢了钱,直接就可以在平台里提现,吴飞超和叶杜华只负责给赌徒充值;叶杜华、吴飞超主要代理乐博、大富豪、神人、金贝、快乐游戏等,乐博、大富豪、神人三个游戏都是10000元给10200分,金贝是10000元给10100分,快乐游戏是叶林辉分给叶杜华的小号,叶杜华和吴飞超没有推广成功。代理赌博游戏大部分的身份证和银行卡都是叶杜华从网上购买的,还有一部分是叶杜华的亲戚朋友的,平时用两张银行卡就可以了,一张用于给收取赌徒打款,然后提现,一张用于给游戏平台转账买游戏币;以前在寿宁时,是叶杜华投资购买设备争取赌博游戏的代理,吴飞超负责给叶杜华打工,等叶杜华将其投资50000元赚回来之后,叶杜华称赚了钱二人平分,到了汕头后,吴飞超也投资了50000元,然后其与叶杜华赚的钱就开始平分,每月大概能分10000元,分了3个月,吴飞超和叶杜华就不干了。×××18年2月份之前,吴飞超从叶杜华处每月挣3000-4000元,一共挣了20000元左右,从2月份到4月份,吴飞超和叶杜华就开始平分赚到的钱,每个月能分10000元,在二人不干的时候,叶杜华给了吴飞超61000元(包括吴飞超投资的50000元),这样算下来,吴飞超一共挣了61000元;qq673082955的微信号(昵称“骑猪上高速”)是叶杜华的私人微信号,该微信号码由叶杜华私人使用,好像是没有用于代理赌博网站(即使用于代理赌博网站,使用时间也很短)。f77838的微信号(昵称“乐乐”)、t77838的微信号(昵称“乐乐金库”)是用于赌博平台收取赌徒红包的账号,w472820的微信号(昵称“骑牛逛街”)是吴飞超的私人微信号,不确定是否用于收取赌徒的红包。w77721c的微信号(昵称“发财金库”)绑定的是冯井华的建设银行卡,是用于收取赌徒红包的微信号。xjjcmm的微信号(昵称“苦茶”)是叶杜华的私人微信号,应该是没有用于收取赌徒红包。puf17924272的微信号(昵称“000A玖玖网络1号店”)、u11966的微信号(昵称“乐乐速充”)、x77822的微信号(昵称“玖玖网络-乐博电玩”)、wxid-pd0gp3y09adf12的微信号(昵称“便利店”)、love7799666的微信号(昵称“国际超市-乐博电玩”)都是用于收取赌徒红包的微信号。×××@qq.com和×××@qq.com的两个支付宝账号,都是以黄玉妹的身份注册的,从×××18年2月份用到了5月份。137××××4352支付宝账号是吴飞超的身份信息注册的,从×××18年5月份用到了6月份。130××××6756支付宝账号、131××××0637支付宝账号都是用吴飞超身份注册的,从2017年9月份用到×××18年1月份。130××××1963支付宝账号是用叶林辉的母亲王某的身份信息注册的,该支付宝账号是叶杜华从叶林辉手中借的,从2017年11月份用到了×××18年2月份,以上支付宝账户都是用来代理赌博网站使用的。 8、被告人陈豪的供述和辩解证实:×××18年3月中旬开始,叶杜华找陈豪为其代理的赌博平台充值上分,叶杜华每月给陈豪开3000元工资,当时陈豪和其女友一起到了南平,去的时候,叶杜华、吴飞超、叶萍三人一起干,叶林辉、吴莉莉、胡林灿、胡林灿的对象一起干,都是在一个出租屋内。叶杜华代理了四五个赌博网站,有大富豪、神人、乐博、金贝等,陈豪给叶杜华代理的赌博网站上分,用着一台电脑和四部手机,手机用来收取赌徒的红包和转账,充值账号24小时登陆,由吴飞超管理。赌徒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将钱转账到工作账号,并把自己的赌博游戏账号发送给陈豪等人,陈豪等人在电脑平台上输入对方的游戏账号,从管理账号中给其充入相等数量的游戏币。在南平干了一个月左右,到了4月中旬,陈豪等所有的人一起到了汕头星汇国际小区的两个房间继续干,5月中旬,叶林辉等一伙人从汕头搬走了,到了5月底的时候,陈豪就回了老家。叶杜华一共给陈豪发了两个月的工资,共计6000元。 9、被告人胡林灿的供述和辩解证实:×××18年春节后的十几天,叶林辉和叶杜华找胡林灿帮忙上分,之后胡林灿到了南平,此时在南平有叶杜华、叶林辉、吴飞超,三个人排班,胡林灿去了之后,四个人开始排班,过了一段时间,叶萍、陈豪也到了南平。胡林灿操作的赌博游戏有神人、金爵、银爵、快乐游戏等,在南平干了一个月左右,胡林灿等人到了汕头,在汕头做了十几天,胡林灿与其妻子张秋妹回家了。胡林灿将自己的微信号给叶林辉使用,给赌徒上分,从叶林辉处走了之后,微信号就由胡林灿自己使用。胡林灿一共干了两个月时间,非法获利5000元。 10、被告人李俊杰的供述和辩解证实:×××18年初,李俊杰得知叶杜华做网络赌博代理,做这行来钱快,4月份时,李俊杰和李涛、张志凯商议一起干网络赌博代理,李俊杰通过一个朋友联系上“阿仔”,阿仔说手上有几个赌博平台的代理要处理,李涛出资10万元,李俊杰和张志凯各出资5万元,筹资20万元准备干网络赌博代理。5月中旬,李俊杰到寿宁用10万元从阿仔手中买下了乐博、神人、易发、大玩家、富狗的代理权和两台电脑,五部手机,剩余1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刘涛又找来阿辉帮忙工作;拿到代理权和设备之后,李俊杰带着设备回到江门,李涛让李俊杰到江门市蓬江区的一个租住房,工作室就设立在该租住房内。张志凯因为一直跟着叶林辉干赌博代理,所以其出资5万元只参与分红,并不与李俊杰等人一起干,实际在干的只有李俊杰、李涛和阿辉,三人每天8八小时排班。×××18年6月份,张志凯说要退出股份,李俊杰折算了一下退给张志凯;李俊杰买下赌博平台的代理权后,在电脑上开着代理5个赌博游戏的转账后台,如果在微信上有赌徒需要充值,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将相应金额发给李俊杰等人,然后根据相应的游戏后台给赌徒的账户进行上分,5款游戏都是1元1分,等分数卖完了,李俊杰等人通过QQ联系平台的上级,按照一定的折扣向其买分,然后平台的上级再把分数充值到代理的后台账户上,再将分卖出,赚取差价进行营利。关于营利分配,刚开始给张志凯分红1300元,后来除去正常的开销和李涛平分,阿辉拿工资,第一个月给其3000元,第二个月开始4000元,每天大约5-8万元的流水,营利1000-2000元,一共赚了十几万元,李俊杰分了3、4万元;李俊杰等人收取赌资用了5个微信号和2个支付宝,5个微信号都是从阿仔处购买的,然后为了转移赌资,李俊杰等人用该5个微信号分别绑定了李涛的一张工商银行卡,李俊杰的一张尾号0164的建设银行卡,阿辉的一张工商银行卡,李桂菊的一张工商银行卡(62XXXX17绑定了两个微信号),支付宝刚开始用的李桂菊的一个账户,后来用李俊杰自己的支付宝账号。 以上证据经本院开庭审理时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人李俊杰的行为应为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2、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和辅助作用;3、叶林辉、叶杜华犯罪涉及的赌资数额认定;4、各被告人违法犯罪所得的数额的认定;5、被告人李俊杰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控辩双方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结合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控辩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综合评析如下: 1、关于李俊杰行为的定性问题,公诉机关认为李俊杰从事赌博网站的代理活动,为参赌人员上分充值,其行为应定性为开设赌场罪;李俊杰辩护人认为李俊杰并非直接为网站充当代理,其只是作为赌博网站代理人的下级代理人,且也没有发展下级代理人,李俊杰的行为属于“聚众赌博”的行为,应构成赌博罪。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本案中,被告人李俊杰从他人处购买赌博网站代理账号和设备后,按照赌博网站的规则购分,并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为参赌人员账号上分,从中盈利,符合“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情形,属于“开设赌场”,应按照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俊杰辩护人提出的应当按赌博罪追究李俊杰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问题,公诉机关认为叶林辉、叶杜华、李俊杰从事赌博网站的代理活动,并雇佣其他人员为其帮助参赌人员上分充值,在整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且盈利金额较多,应认定为主犯;吴飞超自2017年10月份开始为叶林辉、叶杜华从事收取赌资、上分充值等业务,时间较长,且提供本人的微信号、本人及其亲属银行卡给叶杜华使用,后吴飞超直接投资5万元参与叶杜华的赌博网站代理,从受雇佣变成合伙人,所赚取的利润也与叶杜华平分,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胡林灿、张志凯、蒋维、吴莉莉、李桂菊、陈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叶林辉的辩护人认为叶林辉虽然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但其属于赌博网站中层级最低的代理,仅负责邀约参与者进行赌博,本案的主犯应为赌博网站的设立者、日常管理者及资金运作、管理和分成的管理者等等,而叶林辉不参与赌博网站的日常管理,对赌博网站的资金运作、管理和分成并无决定权,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应认定为从犯;叶杜华的辩护人认为叶杜华没有参与网络赌场的建立、赌博规则的设置、赌场的维护及管理、招募代理商等等关乎赌场运营的重要环节,其完全是在网络赌场管理人的控制和引导之下进行的代理赌博网站的活动,且是最低一级的代理,权限仅仅是为参赌人员充值,也没有资格发展下级代理,参赌人员均系由赌博平台派送,叶杜华没有主动发展参赌人员,叶杜华起辅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吴飞超的辩护人认为吴飞超在本案之前没有接触过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吴飞超受叶杜华邀约参加,代理赌博游戏代理工作的地点、设备并非吴飞超租赁或者购买,吴飞超根据叶杜华的安排给参赌人员上分、收款,叶杜华向其支付工资,所赚取的费用也并非由吴飞超支配,其仅是在后期出资5万元,获利分配并不多,应认定为从犯;李俊杰的辩护人认为李俊杰在共同犯罪中,并非犯意的发起者,其一直听从李涛的安排和指挥,在共同犯罪中共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以上法律规定可确认,对“开设赌场”的解释并非只能依据其字面含义,仅仅解释为“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亦应纳入到“开设赌场”的解释内容之中,二者为并列关系,并非从属关系,不能简单的认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是为“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提供帮助的从属行为,更并不能据此简单的认为被告人实施“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犯罪行为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构成与“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的共同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问题,对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该条的规定亦可证实,提供服务和帮助的范围中,并不包括“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反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属于开设赌场罪基本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符合该实行行为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应按主犯定罪量刑。被告人叶林辉、叶杜华代理赌博网站,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吴飞超后期投资5万元与叶杜华共同代理赌博网站,二人平分非法获利,应认定为主犯,但在量刑时可与叶杜华适当予以区分。
被告人张志凯投资5万元与被告人李俊杰合伙代理赌博网站并参与分红,张志凯与李俊杰均应认定为主犯。
被告人张志凯在与被告人叶林辉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胡林灿、蒋维、吴莉莉、李桂菊、陈豪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3、关于叶林辉、叶杜华犯罪涉及的赌资数额认定问题,经查,叶林辉、叶杜华使用微信和支付宝收取赌资,赌资金额的计算,应当以叶林辉、叶杜华使用微信和支付宝交易记录的入账金额计算,对叶林辉、叶杜华使用的微信和支付宝账号互相转账的金额应予扣除。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涉案微信和支付宝交易记录,并结合叶林辉、叶杜华供述的作案用微信和支付宝账号、从事代理赌博网站的时间节点等信息,对叶林辉和叶杜华涉案赌资金额进行了统计。 叶林辉作案用微信账号的统计情况显示,×××84微信号自2017年11月4日至×××18年7月16日总进账金额为2669173.19元,有38268.02元系涉案其他微信号及私人微信号转入;×××94微信号自×××18年1月7日至×××18年7月16日总进账金额为1019635.31元,有9402.22元为涉案其他微信号及私人微信号转入;f91237微信号自×××18年3月5日至×××18年7月16日总进账金额为615162元,有42504元为涉案其他微信号及私人微信号转入;×××84微信号自×××18年2月15日至×××18年7月16日总进账金额为1017670.06元,有71079.88元为涉案其他微信号及私人微信号转入;×××84微信号×××18年4月13日进账金额为7040元,其中3000元为涉案其他微信号及私人微信号转入;×××43微信号自×××18年1月10日志×××18年7月16日总进账金额为2863579.07元,有12623.01元为涉案其他微信号及私人微信号转入;×××21微信号自2017年10月17日至×××18年7月15日总进账金额为30448334.96元,有15866.03元为涉案其他微信号及私人微信号转入;×××84微信号自2017年9月15日至×××18年4月9日总进账金额为1935365.94元,有45081.73元为涉案其他微信号及私人微信号转入;×××88微信号自2017年9月1日至×××18年6月18日总进账金额为1704111.11元,有186716.11元为涉案其他微信号及私人微信号转入;×××84微信号自×××18年1月11日至×××18年7月16日总进账金额为667141.10元,有22712元为涉案其他微信号及私人微信号转入;×××50微信号自×××18年2月21日至×××18年7月16日总进账金额为645357元,有138673元为涉案其他微信号及私人微信号转入;yelinhui5130645542微信号自2017年9月1日至×××18年7月14日总进账金额为1040139.16元,有145753.41元为涉案其他微信号及私人微信号转入;×××22微信号自2017年12月25日至×××18年7月16日总进账金额为286415.21元,有16919.97元为涉案其他微信号及私人微信号转入。叶林辉作案用支付宝账号统计情况显示,×××@qq.com支付宝账号自2017年12月28日至×××18年7月16日总进账金额为4965799元,其中246391.40元为其他涉案账户转入;1990599××××支付宝账号自×××18年5月7日至×××18年5月9日总进账金额为30454.10元,其中13768.1元为其他涉案账户转入;130××××0281支付宝账户自2017年9月19日至×××18年1月14日总进账金额为802649.20元,有39060.10元为其他涉案账户转入。综上,叶林辉涉案赌资金额为22270607.43元。 叶杜华作案用微信号账号统计情况显示,x77822微信号自2017年9月1日至×××18年6月4日总进账金额为5040708.03元,有16306.10元为涉案其他微信号及私人微信号转入;puf17924272微信号自2017年9月1日至×××18年6月4日总进账金额为2462312.32元,有191831.11元为涉案其他微信号及私人微信号转入;w77721c微信号自×××18年3月13日至×××18年6月4日总进账金额为70306.01元,有8488元为涉案其他微信号及私人微信号转入;love7799666微信号自2017年9月1日至×××18年6月4日总进账金额为2678122.85元,有159514.05元为涉案其他微信号及私人微信号转入。叶杜华作案用支付宝账户统计情况显示,×××@qq.com、×××@qq.com支付宝账户自×××18年2月11日至×××18年5月20日总进账金额为2074530元,有169503.10元为其他涉案账户转入;137××××4352支付宝账户自×××18年5月7日至×××18年6月1日总进账金额为51122.60元,有11150元为其他涉案账户转入;130××××6756支付宝账户自2017年7月31日至×××18年7月4日总进账金额为249001元,有43543元为其他涉案账户转入;131××××0637支付宝账户自2017年9月19日至×××18年1月14日总进账金额为55875.78元,有31076.20元为其他涉案账户转入;130××××1963支付宝账户自2017年11月13日至×××18年2月7日总进账金额为1851429.61元,有103469元为其他涉案账户转入。综上,叶杜华涉案赌资金额为16148358.45元。 4、关于各被告人违法犯罪所得的数额的认定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叶林辉雇佣蒋维、张志凯、胡林灿为其代理赌博网站从事上分充值工作,叶杜华雇佣吴飞超(后期参与合伙)、陈豪为其代理赌博网站从事上分充值工作,各被告人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可确认蒋维非法获利金额为2400元,张志凯非法获利金额为5000元,胡林灿非法获利金额为5000元,陈豪非法获利金额为6000元,吴飞超非法获利金额为61000元。叶林辉、叶杜华二人掌握非法获利并进行分配,二人在公安机关供述非法获利的金额前后存在出入,对二人非法获利金额的认定,不应按照其本人供述确定。叶林辉、叶杜华代理赌博网站,不同赌博游戏按照购买分数的1%-2%不等赚取利益,一分等于一元,故非法获利金额计算方式,应当是以收取赌资为基数乘以代理赌博游戏对应获利百分比。因叶林辉、叶杜华代理多款赌博游戏,每个赌博游戏对应获利百分比不等,本案现有证据无法区分不同获利百分比赌博游戏所收取赌资的金额,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可按照查实的赌资金额的1%计算非法获利金额,非法获利分配给其他共同犯罪人的部分,应予扣除,故叶林辉的非法获利金额为210306元(22270607.43元×1%-12400元),叶杜华非法获利金额为94483.58元(16148358.45元×1%-67000元)。被告人李俊杰涉案赌资金额未查实,其自述非法获利金额为3、4万元,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非法获利应认定为30000元。 5、关于被告人李俊杰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的问题,经查,开设赌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赌场,存在开设赌场行为的即立案追溯,被告人李俊杰代理赌博网站,接受投注,开设赌场行为已经完成,构成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不能以李俊杰不再继续从事犯罪活动即认为其属犯罪中止。李俊杰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以上,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林辉以营利为目的,代理赌博网站,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22270607.43元,个人非法获利21030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林灿、蒋维、吴莉莉明知叶林辉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仍帮助其上分充值、收取赌资,并提供其微信号、银行卡等给叶林辉使用,以上被告人与叶林辉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杜华以营利为目的,代理赌博网站,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16148358.45元,个人非法获利94483.5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吴飞超明知叶林辉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仍帮助其上分充值,且在后期与叶杜华合伙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非法获利61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豪明知叶杜华代理赌博网站,接受投注,仍帮助其上分充值、收取赌资,与叶杜华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李俊杰、张志凯以营利为目的,合伙代理赌博网站,接受投注,其中李俊杰非法获利30000元,情节严重,李俊杰和张志凯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张志凯明知叶林辉从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犯罪活动,仍帮助其上分充值,收取赌资,并提供个人的微信号、银行卡给叶林辉使用,其行为构成与叶林辉的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桂菊明知叶林辉、李俊杰代理赌博网站,接受投注,仍帮助叶林辉上分充值,且提供个人银行卡给李俊杰使用,分别与叶林辉、李俊杰构成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叶林辉、胡林灿、张志凯、蒋维、吴莉莉、李桂菊、叶杜华、吴飞超、陈豪、李俊杰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林灿、蒋维、吴莉莉、李桂菊、陈豪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张志凯在与被告人叶林辉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胡林灿、李俊杰、张志凯、陈豪、蒋维、吴飞超主动退交违法犯罪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林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林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8年7月23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叶杜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8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吴飞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俊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张志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陈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胡林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蒋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吴莉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李桂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一、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涉案手机等作案用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十二、各被告人退交及公安机关查扣的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 十三、继续追缴叶林辉违法犯罪所得154551元,叶杜华违法犯罪所得94483.58元,并上交国库。 十四、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赌资4052096.33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吕宝青
审 判 员 韩宁宁
审 判 员 刘磊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想
书 记 员 杨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