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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104执1303号

杨四妮、王瑞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杨四妮;王瑞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104执1303号

申请执行人:杨四妮,女,汉族,1966年3月9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执行人:王瑞军,男,汉族,1987年5月2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本院在执行杨四妮与王瑞军健康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8年12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公告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瑞军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2018年12月12日进行第一次网络查询、2019年3月11日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2019年5月22日进行第三次进行网络查询、2019年6月11日进行第四次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目前长期未在家、下落不明,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104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俊峰

审判员  朱明旭

审判员  张 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