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104执1303号
申请执行人:杨四妮,女,汉族,1966年3月9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执行人:王瑞军,男,汉族,1987年5月2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本院在执行杨四妮与王瑞军健康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8年12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公告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瑞军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2018年12月12日进行第一次网络查询、2019年3月11日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2019年5月22日进行第三次进行网络查询、2019年6月11日进行第四次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目前长期未在家、下落不明,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104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俊峰
审判员 朱明旭
审判员 张 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