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民申195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百鹭阳光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葛村西北侧临**。
法定代表人:董侠,总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伟龙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葛村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施明启,经理。一审
第三人: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葛村
负责人:陈会东,主任。再审申请人北京百鹭阳光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伟龙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葛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8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京百鹭阳光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依法撤销本案一、二审民事判决,支持再审申请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二审法院依据被申请人二审时才提出的所谓新证据作出的改判一审判决结果,对其再审申请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一审时被申请人故意隐瞒重要证据,二审时被申请人提出所谓的新证据即“证据二马池口镇工业大院清理整治房屋情况认定表、证据三北京市伟龙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附表”予以改判,直接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辩论和质证权利,二审法院未全面查清事实即未查明再审申请人加建部分事实,导致二审判决的处理结果错误,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本案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北京百鹭阳光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问题,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给予了相应的释明。二审法院根据被申请人二审时提交的新证据即“证据二马池口镇工业大院清理整治房屋情况认定表、证据三北京市伟龙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附表”,对本案一审判决作出部分改判的处理结果,
本院认为,并无不当,即再审申请人北京百鹭阳光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主张的本案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因依据不足而不成立。综上,北京百鹭阳光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北京百鹭阳光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珊
审判员 李宝刚
审判员 李 炜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侯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