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鲁17刑终161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艳国,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住址同××。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东明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长花,女,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新泰市,现住菏泽经济开发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0日被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刘艳清,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赵双稳,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住菏泽开发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东明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建臣,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鄄城县,住菏泽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东明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方成,曾用名赵金成,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住菏泽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定陶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谢宗见,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住址同××。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0日被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双稳、李建臣、黄艳国、赵方成、李长花、谢宗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8)鲁1791刑初4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双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建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黄艳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赵方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长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谢宗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与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22 600元,由扣押机关按比例发还投资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发还投资人(详见在卷审计报告和补充说明)。宣判后,被告人黄艳国、李长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审核全案证据材料,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791刑初47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昌安
审判员 于 博
审判员 郝银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