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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4645号

秦小佳与美联教育(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美联国际教育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0-12-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小佳;美联教育(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美联国际教育有限公司;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14645号

原告:秦小佳,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泉,广东涵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勃,广东涵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联教育(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三路时代财富大厦101(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793084E。

法定代表人:彭斯光。

被告:深圳市美联国际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香梅路天健天然居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74523171。

法定代表人:赵继爽。

被告: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科技园科兴科学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650441X。

法定代表人:章杨清。

原告秦小佳诉被告美联教育(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美联国际教育有限公司、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秦小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小佳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7.5元,因原告秦小佳申请撤诉,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雅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阮爱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