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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2民催4号

曹县浩泽木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曹县浩泽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582民催4号

申请人:曹县浩泽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清菏街道隆华店村。

法定代表人:许远良,总经理。申请人曹县浩泽木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于2019年3月31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曹县浩泽木业有限公司有的号码为31400051/32186690、票面金额为3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友菱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曹县浩泽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安

审判员  洪春

审判员  邓月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