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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5837号

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0-12-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1民初5837号

原告: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1959107。

法定代表人:于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厚,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会展东路**投资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9395947F。

法定代表人:邱凯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念,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维,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3日通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5月23日向原告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计944元。

审 判 长  梁泳诗

人民陪审员  郭绮文

人民陪审员  吴妙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梦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