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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02执385号之一

姜建新、冯伏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2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建新;冯伏光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02执3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建新,男,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冯伏光,男,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姜建新与被执行人冯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湘0302民初370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建新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执行。2019年4月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姜建新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4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冯伏光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19年4月8日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冯伏光未按传唤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3日、2019年5月3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冯伏光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湘C×××**的吉利牌K33汽车一台,经查询,该车现已报废;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2019年4月3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冯伏光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2019年4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财产。2019年4月8日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韶山中路证据营业部发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及股息红利等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此外,本院也在约谈中告知本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4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冯伏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4月22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冯伏光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5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7340元(含执行款302900元、执行费4440元、利息另计),未执行标的30734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在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龙 俊

审 判 员  向俊超

审 判 员  高范芹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朱 礼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