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民申2396号

林少龙与王力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林少龙;王力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民申239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少龙,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力兵,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西城区。再审申请人林少龙因与被申请人王力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4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少龙申请再审称,(一)关于误工费问题,虽然一审中申请人未及时提供误工证明,但二审中已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二审法院否认事实是错误的。(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不客观,显失公平公正。责任划分比例错误,医疗赔偿不合理。

一、二审法院认定同等过错,导致赔偿比例错误,应予纠正。申请人是受伤害最大的一方,即使是同等过错,经济赔偿也是相互百分之百的。公安机关所录的证人证词中已描述申请人被多次挑衅、欺辱,证明人虽未到庭,但二审法院未调查实情。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审法院根据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及对双方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林少龙、王力兵双方因琐事发生互殴,双方当事人对涉诉纠纷的发生负有同等过错责任,王力兵应当对其侵权行为给林少龙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两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及双方责任比例,确定本案各项赔偿数额适当。对于误工费问题,林少龙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成立,两审法院对林少龙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在案现有证据所做判决,并无不当。林少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林少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立杰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苏 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