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9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纪田,男,197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执行人:王辉,男,198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关于周纪田与王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22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纪田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周纪田与王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一、于2019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高令、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于2019年2月28日,对被执行人王辉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银行、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总局登记信息均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
三、于2019年2月29日,对被执行人王辉名下的财产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控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于2019年4月13日,对被执行人王辉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银行、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总局登记信息均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
五、于2019年5月29日,前往被执行人王辉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线索,结果未寻找到被执行人踪迹,并对被执行人所在村干部做调查笔录,并张贴公告。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周纪田做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周纪田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院在执行周纪田与王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周纪田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卫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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