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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2刑更1820号

车永江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车永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820号罪犯车永江,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仡佬族,户籍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粤0605刑初7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车永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粤06刑终50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8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车永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车永江在服刑考核期间(2017年8月31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1679分,表扬2次,其中2018年5月23日获得表扬,2018年10月24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479分。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完毕。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21分,2018年10月16日因与他犯互相争吵、争执推拉,情节较重被扣15分,2018年12月17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被扣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车永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车永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