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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222民初686号

柳城县大埔镇正殿村民委员会、邓翠英、邓泽房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1-06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柳城县大埔镇正殿村民委员会;邓翠英;邓泽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22民初686号

原告:邓翠英,女,户籍地广西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平(与原告系夫妻关系),住广西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蕙,广西宝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泽房,男,住址广西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木兰,女,系被告邓泽房的妻子,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城县。

被告:柳城县大埔镇正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向阳路。

负责人:邓建光,男,住广西柳城县,系该村村民委主任。 原告邓翠英诉被告邓泽房、柳城县大埔镇正殿村民委会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邓翠英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翠英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翠英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邓翠英负担。

审 判 员 韦秋桂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梁小爱

书 记 员 龚著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