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22民初686号
原告:邓翠英,女,户籍地广西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平(与原告系夫妻关系),住广西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蕙,广西宝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泽房,男,住址广西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木兰,女,系被告邓泽房的妻子,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城县。
被告:柳城县大埔镇正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向阳路。
负责人:邓建光,男,住广西柳城县,系该村村民委主任。 原告邓翠英诉被告邓泽房、柳城县大埔镇正殿村民委会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邓翠英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翠英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翠英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邓翠英负担。
审 判 员 韦秋桂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梁小爱
书 记 员 龚著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