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执79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甄培桐,女,199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关于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甄培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的(2019)穗仲网案字第2235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2019年5月27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5月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2、2019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3、2019年5月17日,发布限制高消费令;4、2019年5月28日,前往登封市嵩阳路派出所查询被执行人甄培桐具体信息及其亲属信息联系方式;5、2019年5月28日,收到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9)豫01执7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晓营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自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