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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02执4244号

曾胜红、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胜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702执4244号 申请执行人曾胜红,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执行人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路云天大厦****,组织机构代码:254985823。 法定代表人王旭通。 被执行人宋义相,男,195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 被执行人丁亚平,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浙江广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金衢街**织机构代码:712572453。 法定代表人宋兆平。 本院在执行曾胜红与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义相、丁亚平、浙江广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曾胜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义相、丁亚平、浙江广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7**执42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陈高明 执 行 员 王建国 执 行 员 季钰喆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

书记员 黎 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