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73民初1842号
原告:聂四军,女,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成,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云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陂东路**大院内自编******。
法定代表人:赖飞。
被告:赖飞,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被告:郭晓珊,女,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原告聂四军诉被告广东云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触公司)、赖飞、郭晓珊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5日、2019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聂四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成到庭参加诉讼。云触公司、赖飞、郭晓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聂四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云触公司、赖飞、郭晓珊向其返还款项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云触公司、赖飞、郭晓珊负担。事实和理由为:其于2018年5月18日与云触公司签订《小程序开发服务合同》,约定云触公司为其开发“键盘商城平台”“保护套商城平台”“耳机商城平台”小程序,并支付了40000元,该款项由郭晓珊实际收取。云触公司在交付给其的《制作上线确认书》中承诺3天确认LOGO,5天开通微信认证,15天测试二维码、21天上传小程序。但在其付款当天了解到微信小程序的认证规则规定,个人类型的小程序账户不支持微信认证,不能使用微信支付。由于其使用小程序的目的就是建立具有支付和交易功能的商城,云触公司也承诺为其开发和上线商城小程序。如果个人类型的小程序账户不支持微信认证,其开发和上线商城性质小程序的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其在2018年5月19日即向云触公司反馈上述情况,并在同年5月21日要求云触公司退款,解除合同,但云触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搪,且未提供任何服务,没有开展任何开发工作,故其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云触公司的注册资本5000万,实缴资本5万元,赖飞、郭晓珊作为云触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郭晓珊实际收取了合同服务费用,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将费用交付给云触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云触公司、赖飞、郭晓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涉案合同的签订及内容云触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3年3月26日,法定代表人赖飞,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该公司股东为赖飞、郭晓珊,其中,赖飞、郭晓珊的认缴额分别为2450万元、2550万元,实缴出资额分别为2.55万元、2.45万元。该公司曾使用“广州云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2018年5月18日,聂四军(甲方)与云触公司(乙方)签订《小程序开发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开发“键盘商城平台”“保护套商城平台”“耳机商城平台”小程序,项目服务费为40000元。合同第四项约定:小程序基础服务内容:1.乙方协助甲方开通小程序账号,编辑小程序内容;2.设计小程序LOGO及二维码;3.按小程序类型商城版/行业版制作小程序;4.乙方协助甲方发布小程序。合同服务条款主要内容为:
一、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1.小程序开发服务费以本合同列明为准,甲方应于签订合同当日一次性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合同约定服务费用,甲方未按上述约定支付的,乙方可拒绝提供本合同项下小程序开发服务。……二、乙方权利、义务和责任……3.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合同款项及相应资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小程序基本系统功能框架。……四、违约责任1.如甲方违反本合同双方约定的内容,乙方有权不通知甲方单方面暂停或终止提供有关服务。就乙方未收取对价款或合同表明“赠送”的乙方服务所引起的所有争议及责任,甲方无权向乙方提出任何赔偿或赔付要求。同时乙方对合同签署之日起,已经收取的甲方一切服务费用(包括定金款项)不予退还,且不能获得任何赔偿或补偿、其他相关法律责任;2.合同签订之日起,若甲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除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服务费外,还应该按照本合同列明的合同总金额的40%另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除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赔偿仅限于受损方自身的直接损失,且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价款金额(即不得超过已经支付的费用)。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4.本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合同或更改服务合同年限及金额,否则,乙方已经收取的相关款项一律不予退还,未支付的款项乙方有权追索。
五、合同的生效和终止……3.因甲方购买的服务是乙方设计开发的整体服务,其所有已缴纳的费用(含定金)含为整体费用,该费用不因甲方中途或违约终止合同而退还,也不能获得任何赔偿或补偿。
二、有关涉案合同履行的事实2018年5月18日,聂四军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用户名为“广州市云触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支付开发款40000元。2018年5月18日、19日、21日、22日、23日、30日聂四军与自称为郭斯的云触公司员工通过微信进行开发小程序相关信息的沟通。其中,5月19日的聊天信息中,聂四军表示“小程序里面的都是企业的”“我个人觉得个人的还是不好”“以个人的不好,没什么用”“这样的话招商招不到,应用也销不去,现在的人都看实力……”。5月21日的聊天信息中,聂四军表示“我的这事,个人做是不行的”“但是我先生这边可能说不通”,郭斯询问其“他反对的主要理由是什么”,聂四军回复“他说我带好孩子”,郭斯表示“其实投资类型的用个人身份证的都是,如果您坚持用公司,可以用我们公司做认证,提供个担保,但是产权人还是你个人”,聂四军回复“所以小郭,你看要不跟公司讲下,我没有营业执照做不了”“小彭说是培训会议,我就去了,刷卡时我问小彭说没有营业执照可以退的,因为需要营业执照才能办理”。5月22日,郭斯表示“您写个退款申请,我明天拿给售后,看怎么处理吧”,聂四军随后发送了退款申请图片。退款申请内容为:本人聂四军,因无营业执照及个体户,无法开发小程序商城平台,本人从事家庭主妇,刷给贵公司40000元是用来给女儿做手术的钱,望贵公司给予。5月30日,郭斯表示“您的退款理由是不符合退款理由的,合同签订本身也是您个人名义签的,我这里只能回复到这个程度”。对于本案其他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聂四军提交了《制作上线确认书》,主张该确认书为云触公司在签约当日提供,拟证明云触公司承诺3天确认LOGO,5天开通微信认证,15天测试二维码、21天上传小程序。该确认书上并无双方签名或盖章。2.聂四军提交了《微信小程序认证规则》,拟证明个人类型的小程序账户不支持微信认证,而未经认证的小程序不能使用微信支付。3.因广州市云触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并未进行工商登记,依照聂四军的申请,本院向中国银联广东分公司、深圳瑞银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函,调取了聂四军2018年5月18日支付款项的收款人信息。复函显示,该款项由广州市云触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收取,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郭晓珊,卡号为62×××33,结算户名为郭晓珊。以上事实,有聂四军提交的《小程序开发服务合同》、《制作上线确认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付款记录、微信小程序的认证规则等证据,以及聂四军的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聂四军与云触公司签订的《小程序开发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就本案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涉案合同性质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一方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属于委托开发合同。涉案合同名称为《小程序开发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聂四军支付款项,云触公司对涉案小程序进行研发,故可认定涉案合同属技术开发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关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聂四军、云触公司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定本案中,聂四军已于2018年5月18日支付了合同约定款项40000元,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聂四军主张云触公司未履行其合同义务,并未提供任何服务及进行开发,并据此主张云触公司返还款项。涉案合同第四条第(4)项约定,合同期限内,聂四军不得提前终止合同或更改服务合同年限及金额,否则,乙方已经收取的相关款项一律不予退还,未支付的款项乙方有权追索。虽然合同中对于合同起止时间未做明确约定,但聂四军与云触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签订合同,合同签订次日即通过微信方式向云触公司提出退还款项。其称以个人名义申请微信小程序不好,提出希望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并退还其款项的要求,其行为可视为已向云触公司做出提前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在聂四军已明确提出上述请求的情况下,云触公司亦未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开发义务,故涉案合同未能依约履行的原因在于聂四军而非云触公司。
三、关于合同应否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聂四军在合同签订次日即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之后亦提交了书面申请明确表明要求退款,云触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曾就退款事宜与其进行多次沟通,可见聂四军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已为云触公司所知晓。加之云触公司现已下落不明,涉案合同业已失去继续履行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故从公平角度考虑,涉案合同应予解除。但合同解除是因聂四军原因所致,故其应就自身违约行为给云触公司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一般而言,技术开发合同的特点在于开发人根据委托人的需求进行设计开发,涉案合同第五项第(3)款亦约定,甲方购买的服务是乙方设计开发的整体服务。而本案中,云触公司在合同签订次日即得知聂四军不愿履行合同,通常情况下其不会再进行下一步的开发工作,亦不会为履行合同而造成自身的损失。同时,云触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就其所受损失举证证实,故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云触公司因聂四军未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出于公平原则考虑,本院对聂四军所提返还款项4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因聂四军违约行为在先,云触公司持有该款项具有合同依据,故本院对聂四军主张的要求云触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四、关于郭晓珊、赖飞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云触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为赖飞、郭晓珊。其中,赖飞、郭晓珊的认缴额分别为2450万元、2550万元,实缴出资额分别为2.55万元、2.45万元。赖飞、郭晓珊作为云触公司的股东,未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故应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云触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聂四军的诉请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郭晓珊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聂四军主张郭晓珊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故其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应对云触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具体到本案而言,涉案款项的结算账户虽为郭晓珊所有,但款项收款人为广州市云触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而广州市云触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是云触公司曾经使用的名称,而且在收取前述款项后云触公司确有与聂四军协商履行合同,可见该款项的收取亦为云触公司所知悉和认可,故聂四军的举证尚不足以证实郭晓珊的个人财产和云触公司的资产严重混同,本院对聂四军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聂四军的部分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云触公司、赖飞、郭晓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云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聂四军已支付的款项40000元,赖飞、郭晓珊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聂四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3元,由广东云触科技有限公司、赖飞、郭晓珊负担750元,由聂四军负担5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姝
人民陪审员 陈 杰
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新宇
书记员冯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