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02民初2211号
申请人:德州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北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林。
被
申请人:德州泰宇地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学院以东德州东北城建材一区15号。
法定代表人:张焕利。申请人德州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泰宇地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州泰宇地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申请人德州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德州泰宇地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德州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