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沈再红,女,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周余吉,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余姚市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新西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684902571。
法定代表人:周余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281民初1412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周余吉、余姚市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751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溶溶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徐竞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