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899号罪犯梁金明,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金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3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梁金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作出(2017)粤02刑更24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梁金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金明系累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7年4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2431分,表扬4次,其中2017年10月14日获得表扬,2018年3月23日获得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得表扬,2019年2月20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31分。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金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金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