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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执3163号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刘金刚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刘金刚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执316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

法定代表人:张志伟,院长。

被执行人:刘金刚,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06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刘金刚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金刚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房屋信息、车辆信息、银行存款、理财产品、股权、债权、保险产品等。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5月31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川0106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刘金刚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旭

审判员 康永红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