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532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白玉阳,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商河县,住青岛市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514号 指控事实 2019年3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白玉阳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如森牌电驱动两轮车沿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一路东向西行驶至台东大酒店门前时,适遇鲁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此,如森牌电驱动两轮车前部与鲁B××号小型轿车后尾左侧相撞,致两车受损。后被告人白玉阳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经检验,在送检的白玉阳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白玉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玉阳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白玉阳认罪认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白玉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五百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颜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魁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