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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2民初6576号

邹立江与胡军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军;邹立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6576号

申请人:胡军,男,1966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佐,江苏东银(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邹立江,男,1967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送达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市西塘公路2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军与被申请人邹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军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邹立江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邹立江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运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