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12执1042号之一
被执行人:孙钏,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 申请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8)赣0112刑初48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2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孙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孙钏所有的车牌号为赣M×××××车辆一辆,被执行人孙钏所有的银行存款20267.22元,被执行人孙钏无其他房产、股权、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孙钏所有的车牌号为赣M×××××车辆一辆,因未实际扣押该车辆,上述车辆暂时不宜处置。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孙钏所有的银行存款20267.22元。2019年5月30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孙钏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孙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罚金20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280000元,共计480000元,截至2019年5月31日执行款到位20063.22元,未执行459936.78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孙钏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涂国辉
审判员 宋江雄
审判员 程 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开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