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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81执106号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洪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155590),住所地瑞安市安阳新区**华峰专家楼。 法定代表人项金尧。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海丹、程恒祥,系申请执行人员工。 被执行人王洪华,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执行人张国伟,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洪华、张国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浙0381民初379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11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1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洪华、张国伟向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50095.64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3月21日利息为12131.89元,自2018年3月22日起以本金50095.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01月0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王洪华、张国伟存款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张国伟名下在农商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划拨到案款23645.72元,扣除诉讼费1356元、执行费927.48元,剩余21362.24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查明其他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

二、本院向瑞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洪华、张国伟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瑞安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向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洪华、张国伟车辆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王洪华名下有牌号为浙F×××××海马牌小型轿车,本院已依法予以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从2019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10日止),现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实施扣押处置,查明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

四、本院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洪华、张国伟公司登记情况,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商登记信息;

五、执行中,本院委托嘉善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目前尚没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联系方式的反馈。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国伟、王洪华就本案先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详见和解协议),据申请执行人反馈,目前被执行人正依约履行,截止2019年5月份被执行人方已履行52362.24元及本案理费1356元、执行费927.48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洪华、张国伟采取的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及暂不对被执行人王洪华、张国伟实施布控拘留、罚款等。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申请执行人将按原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对剩余未履行款项申请一次性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先行终结。 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52362.24元,执行到位诉讼费1356元、执行费927.48元。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执行和解协议书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请求终结结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81执10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秀哲

审  判  员  林 瑞

审  判  员  薛远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代)

书记员  陈瑞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