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晋0106刑初481号

李雪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李雪峰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晋0106刑初48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雪峰,男,1984年11月7日,汉族,大学本科,系太原市关心下一代培训学校职员,地址:山西省昔阳县;涉嫌危险驾驶罪。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雪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雪峰、、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雪峰、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概述)。

经审理查明,……(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雪峰、犯,判处……(写明判处的具体内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