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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13财保97号

林一红、林月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一红;林月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3财保97号

申请人:林一红,女,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振芳,福建牛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婷婷,福建牛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林月英,女,1959年12月11日,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人林一红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月英名下价值为205341.0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林一红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一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林月英名下价值205341.06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1547元,由申请人林一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郑 锋)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郭媛媛) 代

书记员( 郭志 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