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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203执1644号之一

谢佩贤、李亚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亚女;石美琼;谢佩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203执16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谢佩贤,女,193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申请执行人:李亚女,女,197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执行人:石美琼,女,1972年9月25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 本院在执行谢佩贤、李亚女与石美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佩贤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0203执16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水祥

人民陪审员  彭彩云

人民陪审员  滕韩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龙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