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203执16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谢佩贤,女,193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申请执行人:李亚女,女,197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执行人:石美琼,女,1972年9月25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 本院在执行谢佩贤、李亚女与石美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佩贤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0203执16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水祥
人民陪审员 彭彩云
人民陪审员 滕韩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龙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