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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22执30号之一

王某、曹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曹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22执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90年2月1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执行人:曹某,女,汉族,1989年4月9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本院在执行王某与曹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7日作出(2019)豫0222执30号执行裁定书,对曹某存款予以冻结。因案件结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曹某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向永

审判员  席志军

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任卫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