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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执1172号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龚福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执1172号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四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98220573J。

主要

负责人:陈坚斌,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龚福忠,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龚福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81民初11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龚福忠归还借款等239947.0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54.5元,执行费349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0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龚福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龚福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但是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龚福忠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龚福忠名下5个银行账户本案已冻结,冻结金额0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自愿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网上布控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姜铭锋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鑫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