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民申3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德劲,男,1958年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松威,男,1953年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再审申请人黄德劲因与被申请人黄松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1民初748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8)粤07民终1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粤07民终1502号二审民事判决后依法向黄德劲送达了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于2018年6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黄德劲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递交材料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黄德劲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再审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即其提出再审申请时已经超过法定申请再审的期限,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黄德劲的再审申请。如黄德劲仍不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1民初748号民事判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向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 判 长 林慕恒
审 判 员 黄煜文
审 判 员 何小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媛花
书 记 员 徐雪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