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605民初8422号之一

尹云霞与王任寒、佛山市克帆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6-2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尹云霞;佛山市克帆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王任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8422号之一

原告:尹云霞,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公民身份号码421××××××××××××929。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羡芬,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思舒,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克帆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74。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王某1,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公民身份号码362××××××××××××379。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云霞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克帆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1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云霞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共17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桢 源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欧阳余国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