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民申29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陶一雄,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章晓媛,女,1977年4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负责人:李锦源,该行行长。再审申请人陶一雄、章晓媛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4)江新法崖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陶一雄、章晓媛于2019年5月14日以一审法院撤销了其限制消费、失信名单为由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陶一雄、章晓媛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陶一雄、章晓媛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慕恒
审 判 员 黄煜文
审 判 员 何小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媛花
书 记 员 徐雪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