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屿田村机场路北,组织机构代码:661712662。 法定代表人林传石。 被执行人刘辉,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执行人李小梅,女,1990年3月3日出生,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辉、李小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刘辉、李小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辉、李小梅的财产情况,并委托被执行人刘辉、李小梅的户籍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刘辉、李小梅的财产情况。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刘辉所有的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皖A2××××),查封期限为两年。车辆未实际控制。目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19年5月3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0000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刘辉、李小梅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辉、李小梅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庆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