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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24执67号

杨春根、刘爱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春根;刘爱梅;生俊;杨某1;杨某2;杨某3;文园园;李刚;杨晓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24执67号

申请执行人:杨春根,男,汉族,1955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系杨东方之父。

申请执行人:刘爱梅,女,汉族,1952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系杨东方之母。

申请执行人:生俊,女,汉族,1983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系杨东方之妻。

申请执行人:杨某1,女,汉族,2006年2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杨东方长女。

申请执行人:杨某2,男,汉族,2013年7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杨东方长子。

申请执行人:杨某3,女,汉族,2013年7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杨东方二女儿。

被执行人:文园园,男,汉族,1980年9月3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执行人:李刚,男,汉族,1980年11月7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执行人:杨晓辉,又名杨贝,男,汉族,1983年6月14日出生,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杨春根、刘爱梅、生俊、杨某1、杨某2、杨某3与被执行人文园园、李刚、杨晓辉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8)豫0324刑初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春根、刘爱梅、生俊、杨某1、杨某2、杨某3于2019年3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文园园、李刚、杨晓辉给付28747.5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文园园、李刚、杨晓辉名下财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冻结了文园园账户3723元,并扣划到账,有申请人生俊领取,别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前往三门峡监狱和洛阳监狱提审了被执行人,均称在服刑期无清偿能力。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将被执行人文园园、李刚、杨晓辉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前往被执行人家里及村委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告知申请人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同意对案件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原宏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战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