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4095号
原告:陈志华,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军,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五莲县。
被告:日照兴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上海西路**传化交通公路港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M84FD98。
法定代表人:潘光兰,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X13592156F。
诉讼代表人:郭和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华诉被告赵军、日照兴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华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志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华负担。
审判员 陈祥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