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82刑初74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继生,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松桃苗族自治县。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3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拘传到案,同月2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9)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继生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慧敏、被告人吴继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吴继生至慈溪市,溜门进入被害人徐某家中,在二楼卧室内窃得欧米茄男士腕表1块、苹果6sPlus手机1部、苹果7手机1部、苹果XS手机1部(合计价格为人民币33524元)及红包4个(内有人民币5000元)。 到案后,被告人吴继生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吴继生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继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骆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鉴定书、价格鉴定专家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吴继生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继生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继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继生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吴继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继生能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继生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继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吴继生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郑 金 藕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云云(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