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02民初2568号
原告:焦作市咏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华宝路建三公司**楼**。
法定代表人:王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堃,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王林,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
原告焦作市咏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焦作市咏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焦作市咏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焦作市咏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柳楠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玲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