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04执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友谊南大街**。
负责人:孙吉硕,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发财,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行唐县。被执行人王喜瑞,女,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住石家庄市行唐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发财、王喜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4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住、住所地进行了查询询工作如下: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网络系统查询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足,有车辆登记信息,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到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中心进行房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相关线索。我院到被执行人地址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住址或能够找到被执行人的线索。查询财产工作完毕后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本院的查询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综上所述系本案全部执行过程,约谈申请执行人后本院依职权制作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4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执行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韩战平执行员 吴建洲执行员 柴兴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