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02民初652号
原告:王芒果,女,1973年5月3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蔡长江,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王芒果与被告蔡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王芒果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王芒果撤诉。案件受理费2144元,减半收取为1072元,由王芒果负担。
审 判 长 柳 楠
人民陪审员 段 晓
人民陪审员 范晓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靳润润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