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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02民初652号

王芒果与蔡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芒果;蔡长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02民初652号

原告:王芒果,女,1973年5月3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蔡长江,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王芒果与被告蔡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王芒果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王芒果撤诉。案件受理费2144元,减半收取为1072元,由王芒果负担。

审 判 长 柳 楠

人民陪审员 段 晓

人民陪审员 范晓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靳润润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